在警察蜀黍执勤的过程中 时常会遇到不配合
甚至阻碍执法的情况 小伙伴们还记得3月份时“红透半边天”的 亲吻城管案件吗? 此时蜀黍的内心一定是酱紫↓↓ 这里,小编要给大家强调一下 对于阻碍执法这种行为 警察蜀黍可以采取 行政拘留甚至刑事强制措施 近日 丰县一男子酒驾被查时 逃避交警执法检查 同车男子更是因为“朋友义气” 采用暴力手段强行阻挠
警情回顾
2019年1月26日15时30分许,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华山中队执勤民警在徐丰线322省道执行春运交通安全工作检查时,一辆白色小型客车驾驶员弃车逃避检查。民警发现后及时上前制止,在盘查过程中发现驾驶员张某有酒后驾驶嫌疑,在民警欲将其带离现场进行酒精检测时,车辆副驾驶座上的孙某强情绪十分激动,下车拉扯民警不让执勤人员带离张某,采取恐吓、推搡、抢夺执法记录仪等方式阻碍交警执法,并造成群众围观、交通堵塞。随后,在现场民警和增援警力配合下,涉事驾驶人张某及其朋友孙某强被带离现场。
日前,孙某强因阻碍执行职务被依法行政拘留7日。对驾驶员张某的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为22mg/100ml,经调查张某此次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也就是常说的二次酒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该驾驶人将被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及2000元罚款。因其驾驶证2016年已被吊销,现属于无证驾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还将被处1000元罚款。
法律链接 ●《人民警察法》第35条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以及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属于妨碍执法民警依法执行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对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来源:丰县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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