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丰县多名男子酒后驾驶机动车途中遇到民警执勤时,妄图通过逃跑的方式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结果“聪明反被聪明误”,最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023年9月17日,被告人耿某某酒后驾驶汽车回家,途中遇到民警在前方执勤,耿某某为逃避检查,迅速驾车掉头逃跑,并趁机右转进入一条小路后将车停下,下车后再次步行逃跑。后被赶来的民警当场抓获。随即被办案民警带致医院抽血。经鉴定,被告人耿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10.3mg/100ml血。
承办检察官认为,被告人耿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具有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3月26日,该案在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及量刑建议,并作出判决,判处耿某某拘役一个月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和耿某某案件有相同情形的还有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现民警在道路上设卡查酒驾后下车逃跑,后被民警抓获。经抽血鉴定,张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2.8mg/100ml血。3月28日,丰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判处张某某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3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其中第十条第十一项规定: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上述规定表明,血液酒精含量在80毫克/100毫升到150毫克/100毫升之间案件的入罪模式,已经由之前单一、机械的“血液酒精含量”优化为“血液酒精含量”+“其他情节”的入罪模式。血液酒精含量在80毫克/100毫升-150毫克/100毫升之间,如不具有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等其他从重处罚的情节,可以不立案侦查。
检察官提醒广大司机朋友,酒后驾车成本高,因小失大不可取,民警检查要配合,侥幸心理要不得。逃避、阻碍或暴力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不但会从重处罚,还有可能构成妨害公务、袭警等其他犯罪。 2023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其中第十条规定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规定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二)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三)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五)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的,依照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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