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广州市,一则电动自行车与男童相撞的视频引发不少网友热议。
视频中,电动自行车往前行驶,男童从侧面向道路中间冲出,与电动车相撞。事发后,交警判定电动车驾驶人负主要责任。
12月8日,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张先生接受极目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法院一审判决其承担7成的赔偿责任,赔付原告2600多元钱。张先生坚称自己无责,并表示正准备上诉。
有律师表示,在此事件中,张先生作为驾驶人负有高度的安全注意义务,8岁男童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家长监护不力,双方均需承担一定责任。
与飞奔的孩子撞上了
据张先生讲述,视频中的交通事故发生于2022年10月22日,在广州市海珠区。当天下午5时许,张先生骑电动车出门时,在小区内部道路发生了该事故。
监控视频显示,事发路段两边都停满了车辆。张先生出现在该路段前,有两个男孩左右跑动穿行道路玩耍。张先生骑车经过该路段时,男孩从旁边的一排车辆中冲出。张先生称,因为停车位的车辆都很高,完全没有看到有孩子在里面。虽然他第一时间刹停了车辆,但孩子还是撞上了。孩子受伤倒地,电动车也有损伤。
事故发生后,张先生开车陪孩子和家长先后去往两个医院挂号、治疗。“小朋友的骨头没问题,主要是面部有外伤。”张先生称,他陪孩子去了医院垫付挂号费后,配合交警现场勘查。
事发现场
2022年11月份,广州市交警支队海珠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显示,事发现场为海珠区某小区内部道路,未设置交通线,小区出入口设置有限速5公里的限速标志,水泥路面干燥完好。
根据认定书,事发时,张先生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小区内由西往东行驶,遇行人林某(男童)由北往南横过,电动自行车车身左侧与林某身体发生碰撞,造成林某倒地受伤、车辆损坏。认定书认为,张先生驾驶非机动车超过限速标识明的最高时速在道路上行驶未遵守交通安全规定,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无责。
张先生对该结果不认可,认为自己无责,遂提出了复议。
男童家属提出3.5万元赔偿
在张先生提出复议后,海珠大队再次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这份认定书删除了此前超速的词句,并明确撤销了之前的认定书。该认定书中判定,张先生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遵守交通安全规定,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林某承担次要责任。
今年6月,男童家属将张先生告上法庭,案件在海珠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男童家属提出包括医药费、交通费、护理费,以及后续的治疗、整容、误工、精神损害等共计3.5万元的赔偿。
判决书显示,海珠交警书面函复法院称,张先生“未遵守交通安全规定”的具体行为是指其在驾驶非机动车行驶时,违反安全、畅通原则通行。涉案的交警卷宗显示,张先生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为每小时14公里。
责任认定书
事故发生后,8岁的林某被诊断为右侧颌面部外伤、上唇系带裂伤、头部损伤,并共缝合约30针。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骑电动车与原告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故被告应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原告在小区内玩耍,横过道路未注意安全,其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合本案情况,依据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法院认定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
2023年11月2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张先生在7日内赔偿2682.7元给原告。拿到判决书后,张先生认为自己没有责任,准备上诉。
律师称驾驶人需担责
针对该起交通事故,8日下午,极目新闻记者联系处理该案件的民警咨询详情,该民警称不清楚,不记得该案件。随后记者多方联系当地交警部门,未能获得关于该案件相关情况的回复。
对于此案,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蓝天彬律师表示,对于交通事故,如果不服警方出具的认定书,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三日之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蓝天彬认为,男童突然冲出,有一定过错,电动自行车主也应当遵守交通安全规定,双方均存在一定责任。电动自行车主可以针对本案提出上诉,由上一级法院审理。
一审判决
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杨财广认为,此案中,经过复议后,交警再次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为最终的认定书,结果已无法改变。通常情况下,由于认定书是行政机关出具的公文书,法院都会采信。当然,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事故认定书只是一个证据和参考,如果有足够的证据来推翻认定书的结论,法院也可以不采纳。
杨财广称,就此个案而言,张先生作为驾驶人,负有高度的安全注意义务。男童是未成年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张先生应当负有比未成年人更大的注意义务。另外,孩子的家长也有监护不力的责任。杨财广称,法益会向未成年人倾斜,此个案中不可能让未成年人承担全部责任。
对于此次事故及判决,张先生则认为自己不仅尽到了靠右行驶的义务,也不存在任何驾驶上的不当操作,属无过错方,会进行上诉。
(图片及视频资料由@伤心市民小张 提供)
来源:极目新闻(记者:詹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