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接连公布75张罚单,指向银行、保险、信托等领域的多家金融机构。
据南都·湾财社记者梳理,上述罚单涉及农业发展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渣打银行、江西银行、北京银行等数十家银行机构和个人,合计罚没超1.5亿元。其中,民生银行重庆分行、北京银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被罚超千万。
值得注意的是,从各家银行被罚的主要违规事由来看,信贷业务、票据业务、同业业务仍然是监管点名处罚的“重灾区”。
三家银行被罚超千万
被罚超千万元的三家银行机构分别是民生银行重庆分行、北京银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披露的处罚信息显示,民生银行重庆分行因十项票据违法违规事实被罚,共计人民币5967.8万元,三名相关责任人被罚,其中两人被禁业10年,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3年6月20日。
根据监管披露,2015年至2016年期间,民生银行重庆分行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包括:违规买断假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违规开立同业账户用于票据交易;票据转贴现和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环节中,存在“消规模”行为;与非名单内交易对手开展票据业务;票据代理回购中存在清单交易;违规开展票据代理回购业务;票据业务审慎性考核机制有待完善;票据业务重要资料档案保存不全;票据承兑业务未按期收齐发票;未经授权办理投资业务。
北京银行同样收到千万级的巨额罚单。处罚信息显示,北京银行因十四项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责令改正,并罚款合计4830万元。同时给予周文军等11人警告并罚款5万元或10万元的处罚。
处罚事由涉及贷款业务、理财业务等。具体来看,北京银行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包括:房地产类业务违规;贷款及投资业务管理不到位;内控管理不到位;贷款及同业投资 “三查”严重不审慎;流动资金贷款管理不到位,贷款资金被挪;向不具有借款资质的借款人发放经营性贷款及个人贷款、信用卡资金管理不审慎;理财业务不合规;表外业务不合规等。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则先后收到两张罚单,合计被罚1040万元。其中一张罚单显示,因2020年5月至2021年1月,该分行个人贷款资金违规用于购房等禁止性领域,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被监管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共计160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3年6月13日。
次日的另一张罚单显示,该分行被监管责令改正,并处罚款880万元,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包括:2020年1月至2021年4月,该分行个人贷款资金违规用于购房等禁止性领域;2020年10月至12月,该分行并购贷款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信贷业务频遭监管点名处罚
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更新的一批罚单来看,多家银行机构的违法违规事由与信贷业务、票据业务、同业业务等有关。其中,银行信贷业务仍是业务违规“重灾区”。
根据处罚信息,多家银行因信贷业务违规收到百万级罚单。例如,江西银行被罚款810万元,12名相关责任人被给予警告并罚款5万元至30万元的处罚。具体违法违规事由包括:因内控管理不到位,以优惠利率发放关联自然人贷款;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借新还旧、以贷还贷、以贷还息掩盖不良;员工个人消费类贷款资金违规流入股市;个人综合消费类贷款约定用途为购房;银行资金违规用于购地;银行资金违规投向股市等。
此外,渣打银行上海分行因“2014年10月至2018年2月,向部分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2018年1月至2月,部分个人消费贷款贷后管理严重不审慎”等多项违规问题被监管责令改正,并罚没共计约274万元。
多家中小银行也因信贷业务违规被罚。例如,汉口银行宜昌分行因以自有资金发放委托贷款并承担实质性风险的违规问题,被罚款25万元;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贷款“三查”不尽职的违规问题,被罚款30万元;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贷款“三查”不尽职、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的违规问题,被罚款人民币60万元;云南元谋农村商业银行因信贷资金管理不审慎,信贷资金流入房地产企业账户等违规问题,被罚款人民币90万元。
事实上,开年以来,已有多家商业银行因信贷业务违规遭到监管点名处罚,其中不乏千万级甚至上亿元罚单。
就在6月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也曾公布一批罚单,指向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农业银行衢州分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衢州分行等,罚金由50万元至285万元不等,均涉及信贷业务违规。
罚单频出的背后是银行业监管力度的持续加码。据普华永道统计数据,今年一季度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共开出1283张监管处罚罚单,涉及325家银行机构,罚款总金额达73380万元,较去年同期高出53.46%。从各类型商业银行前五大违法违规事由类型看,涉及违规发放贷款、资金流向不符合规定、贷后管理不到位、资金挪用、授信管理不尽职、不审慎等违规问题的罚单数量最多。
6月8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李云泽在第十四届陆家嘴论坛上表示,坚决消除监管空白和盲区,厘清责任边界,拉紧责任链条,加强综合治理,完善多主体参与、多领域协作、多层次贯通的责任体系,真正实现监管“全覆盖、无盲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