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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起离婚纠纷中,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婚后因琐事产生纠纷,原告以感情不合为由诉至鼓楼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为有效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查明夫妻共同财产状况,防止当事人隐藏、转移、损毁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1月6日,徐州鼓楼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报告令》。
该《报告令》明确了当事人 申报时间、财产申报的范围、 豁免情形、补充申报、 报告令的法律依据以及拒不申报、 逾期或者不如实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于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第六十七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根据《报告令》,双方当事人需申报的财产范围为:工资、奖金、劳动报酬、银行存款、网络银行存款、现金、理财产品、有价证券以及不动产、财产性权利等夫妻共同财产。 该《报告令》创新性提出了财产申报的豁免情形:如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等;同时要求夫妻双方应如实申报收到报告令前半年内重大财产变动情况。 《报告令》规定了拒不申报、逾期或者不如实申报的法律责任,同时人民法院将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予以制裁,构成虚假诉讼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来源 徐州鼓楼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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