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孩子能够上好一点的学校, 通过熟人找关系, 花2万多元想给孩子解决上学问题。 结果,事没办成, 转出的钱款又索回未果。 具体啥情况? 一起来看看
方某向胡某转账2.2万元,请其为自己的孩子购买某中学入学资格,胡某将钱转给其朋友王某,请王某办理。不过,方某没有如愿,转出的钱款又索回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胡某、王某返还上述款项。近日,经新沂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债权债务系非法,对原告方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2020年7月22日,胡某在微信群里发布信息,表示可联系她购买某中学入学资格。2020年8月11日,原告方某向胡某转账2.2万元,请其为自己孩子办理入学资格。胡某收款后,找到其朋友王某,并将钱转给王某,请王某为方某孩子办理入学资格事宜。王某未办理成功,后出具保证书表示返还上述款项,也未按约返还。方某遂诉至新沂法院。 原告方某诉称:胡某、王某收钱后并没有替其孩子办理入学,也未依约定返还上述钱款,请求法院判令胡某、王某共同向其返还1.63万元。被告胡某辩称,其和王某是朋友关系,收取方某2.2万元属实,但是都转给王某了。其只是中间人,并没有收取报酬,且方某一直与王某交涉,其不应当承担返还的责任,请法院驳回方某诉请。被告王某经传唤未到庭,无答辩意见。
新沂法院经审理认定,胡某作为房产中介于2020年7月22日在某微信群发布消息:“有需要某中学名额的没,速度联系我,两万一个。”方某询问后,胡某告知方某,有某中学名额,需要提供名字、学校分数。同年8月11日、12日,方某以微信转账方式给付胡某2.2万元,胡某收款后回复,只要收钱就100%能进了,并强调其也是中间人。
新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方某期望儿子入某中学学习,应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公平竞争,取得入学资格,但其却试图以2.2万元为代价购买名额,用金钱来达到目的。方某与胡某、王某的涉案民事行为,扭曲了正常的竞争机制,有违公平公正的教育秩序。本案涉及的财产关系是依附于违背公序良俗的请托入学关系而存在形成的债务,对其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方某不服,上诉至徐州中院,2022年9月13日,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新沂法院员额法官张成艳认为,方某作为孩子父亲为孩子入学接受良好教育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正确做法应是鼓励孩子通过规范程序、公平竞争取得入学资格,而非以违背公序良俗、扰乱正常教育秩序的手段谋求入学资格。
如果法院将请托入学这种严重扰乱教育秩序的行为当做一般民事案件对待,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财产,则无法起到打击违规请托、警示社会的作用,甚至助长不正之风,因此,请托费用不应返还。
提醒各位家长,
请托入学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一旦发现将严格 按照政策将学生清退清回, 希望通过请托让子女违规入学的家长 要以此为鉴,不要心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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