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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强法院工作透明度,提高执行工作整体水平,12月28日,丰县法院召开执行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三起典型案例。
因张某交通事故一案,丰县人民法院判决张某向原告史某、孔某支付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98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未按时履行义务,史某、孔某向丰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丰县法院向张某家中邮寄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告知书、执行前向被执行人告知书,但张某未报告任何财产。经丰县法院调查发现,在本案因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张某到某电动车厂上班,并向该厂提供其儿子名下银行卡接收工资,该银行卡共收到工资4.7万元,其中2万元主动偿还其他债务,剩余2.7万元用于个人及家庭消费,在法院依法告知张某填写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时,其未申报以其儿子名义领取工资的事项,一年内财产变动情况均填写“无”,被执行人张某被本院依法决定司法拘留十五日。张某明知其已被法院判决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仍将领取的工资予以隐藏、转移躲避执行,属于相关法律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综合被执行人拒执行为,丰县法院将张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移送至公安机关侦查。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该案进入刑事案件审理程序,丰县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张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报告财产的义务不仅局限于执行案件立案前,报告财产令明确载明,执行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法院补充报告,该案中,张某申报财产情况时未将收取的工资等进行补充报告,存在拒绝、虚假报告的行为,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视判决如儿戏,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挑衅了法律权威和诚信底线,人民法院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转移名下财产等行为绝不姑息。 谢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碰撞同向行驶的付某,造成付某左跟粉碎性骨折,丰县人民法院判决谢某给付付某3万余元赔偿金。判决生效后,谢某未及时向付某赔付,付某向丰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谢某按照判决书支付相关治疗费用。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通过“总对总”网络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房管、工商、证券、车管、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冻结谢某银行及网络账户3个,但其账户余额加起来不足二百元,未发现谢某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执行干警到被执行人家中开展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已年满76岁,且身患多种疾病,通过走访村干部及附近邻居,了解到被执行人谢某平时独自生活,无收入,无劳动能力,每月靠孩子给的三百元赡养费维持生活和看病,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付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后续仍需继续治疗和定残,劳动能力差,家中无固定生活来源,已被当地列为贫困户。丰县法院核实付某情况后为其申请司法救助6000元,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本案系涉民生案件,实践中经常遇到交通肇事、人身损害等被执行人无赔付能力,无法实现债权的情况。本案中,被执行人为70余岁的老人,已无劳动能力,执行法院穷尽调查措施后查明被执行人又无可供执行财产,具有“执行不能”的典型性。丰县法院充分考虑申请执行人的困难情况,依法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救助,彰显了司法为民的理念,促进解决被救助家庭生活中的具体困难。 陈某、韩某购买徐州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屋,两人分别与该公司签订《意向书》,并分别向其支付排号费10 万元,但是该公司未依约与两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亦未向两人交付购买房屋。陈某二人以要求该公司返还购房款10 万元及利息而诉至法院。在丰县法院的调解下,双方分别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该公司返还原告购房款10 万元及利息。但是该公司亦未按照民事调解书的确定的义务履行义务,陈某等遂向丰县法院申请对该公司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关联排查,该公司在丰县法院涉返还购房款案件共有25 件,申请执行标的额近900 万,因该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法查封了该公司的18 套房屋。经了解,在该楼盘预售初期,所有建设房屋均以签订房屋预售合同的形式销售一空。但是在楼盘建设即将完成时,受疫情管控及资金短缺的影响,该建设项目停工至今并陷入烂尾的境地,公司亦因无力交付房屋而债台高筑。 在了解到该情况后,丰县法院成立 “专项执行小组”,执行小组,坚持“主动服务、能动执行”原则,秉持“盘活代替拍卖”“和解代替强制执行”理念,对所有涉该公司的执行案件进行系统性谋算,一体化处置。在多次走访楼盘建设现场,反复向住建部门了解工程建设进度,多次组织该公司与几十名申请执行人进行面对面座谈,最终涉该公司的25 件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均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给予被执行企业一年的债务展期,为其盘活楼盘赢得了喘息之机,最终,25 个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均与被执行人企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守信处处受益,失信寸步难行。被执行人公司开发的楼盘虽然处于烂尾状态,但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一直存有再次注入资金的意愿和能力,并经过一年缓冲时机,打赢了“翻身仗”。因此,被执行人尤其是企业对涉诉案件应高度关注,并通过多种路径及时化解债务,保障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切勿抱有侥幸心理,无论有无履行能力、履行能力大小,都要及时向法院说明情况,主动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因信用受损导致企业陷入困境难以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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