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车辆救援遵循安全、高效、规范、就近的原则,将高速公路故障车辆免费拖移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处或服务区,高速公路事故车辆免费拖移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地点。
开展高速公路清障救援作业时,对事故车辆、故障车辆及其装运的货物确有必要进行起吊作业的,免收吊车费用。
高速公路车辆抢修及货物驳载、转运、保管等劳务性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服务协议。在不影响高速公路正常安全运行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有资质的清障救援机构提供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服务机构,也不得妨碍和阻止当事人委托的清障救援机构进场服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清障救援机构要采取多种方式做好车辆救援服务及收费免费情形公示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