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最后一个长假即将到来!
国庆节、中秋节连放8天假
(10月1日—10月8日)
其中,
10月1日、2日、3日、6日,
为法定节假日;
10月4日、5日、7日、8日,
为放假期间的休息日。
那么,
放假期间加班工资应当如何计算?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资:
(一)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150%支付加点工资;
(二)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10月1日、2日、3日、6日: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3倍。
10月4日、5日、7日、8日: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2倍。
注意!
国庆中秋假期中,10月1日、2日、3日、6日属于法定节假日。根据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这4天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且不能以补休替代。
10月4日、5日、7日、8日,属于放假期间的休息日。这4天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小李的月工资为6525元,根据公司安排,他在今年10月1日、3日、4日分别加班,每天加班4小时,且公司未安排补休。
10月1日和3日属于法定假日,每天加班工资=6525÷21.75÷8×4×3 = 450元。
10月4日是休息日,每天加班工资=6525÷21.75÷8×4×2 = 300元。
因此,小李在国庆三天的加班工资累计为450 + 450 + 300 = 1200元。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不得规定劳动者在指定地点、场合消费,也不得规定劳动者的消费方式。
加班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因此,安排职工加班必须依法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过节费来冲抵。
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提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