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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明确:禁止!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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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17 08: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
已经2024年12月16日
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
将于4月1日起施行
《条例》旨在规范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
维护公共安全
保护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权益
共34条
要点如下


严格规范建设,严禁非法乱建
  • 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统筹规划,避免重复建设,政府有关部门、经营管理单位按照规划、标准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

  • 除负有经营管理责任、安全防范义务的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建设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

  • 禁止在民宿、宿舍、更衣室等能够拍摄、窥视、窃听他人隐私的区域、部位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

  • 明确在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以及国家机关等涉密单位周边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的,应当事先征得相关涉密单位同意。


明确各方责任,压实管理义务
  • 明确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要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的运行安全职责及视频图像信息使用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对视频图像信息传输的安全管理义务,以及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维护等单位对视频图像信息的保密义务。


加大保护力度,确保个人信息安全
  • 明确对保存期限届满后已实现处理目的的视频图像信息应当予以删除。

  • 严格规范国家机关、个人查阅调取视频图像信息的权限、程序。

  • 要求公开传播视频图像信息时严格保护个人、组织相关信息。

  • 明确在非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法律责任
  • 明确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备案和举报制度。

  • 对违法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或者非法对外提供、公开传播视频图像信息的,没收设备设施、删除视频图像信息、给予罚款处罚;偷窥、偷拍、窃听他人隐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军事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未履行日常管理和检查义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个人,给予罚款处罚,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暂停业务或者停业整顿、吊销业务许可或者营业执照。

  • 要求公安机关加强内部监督,并对公安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无线徐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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