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丰县法院召开2024年度执行重点工作新闻发布会。会上,执行局副局长渠海银通报了我院执行质效总体情况,执行局副局长魏览览发布了打击拒执、失信守信、执行不能典型案例。发布会由办公室主任许清华主持。
今年以来,丰县法院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坚持能动履职、综合施策、创新举措,深化执行体制机制和管理模式改革,持续健全综合治理执行难大格局。多次开展“踏雪执行”“夏季攻势”等集中执行行动,全力以赴集中攻坚涉民生、涉金融等重点领域案件,用提质增效和案结事了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 转移、隐瞒收入逃避执行,判刑! 【基本案情】葛某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丰县法院判决向原告王某等人支付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9.5万元。判决生效后,葛某未按时履行义务,王某等人向丰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丰县法院向葛某邮寄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告知书、执行前向被执行人告知书,但葛某未向法院报告任何财产。2021年6月,被告人葛某在明知需要执行丰县法院判决的情况下,逃避履行义务,将预期收入以现金方式提前支取,并提供姐姐葛某侠的银行卡账户,指示他人将收入打入姐姐葛某侠账户内,用于购车等高额消费。另查明,在移送公安侦查后,被告人葛某与王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部分债务。葛某明知其已被法院判决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仍将个人收入予以隐藏、转移躲避执行,属于相关法律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综合被执行人拒执行为,丰县法院将葛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移送至公安机关侦查。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丰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葛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葛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已履行部分赔偿义务,且已与王某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上述情节,法院最终判决葛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典型意义】人民法院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转移名下财产等行为绝不姑息。该案中,葛某蓄意规避法院的执行,转移财产、隐瞒收入,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挑衅了法律权威和诚信底线,已构成拒执犯罪。通过刑事审判,一方面惩治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另一方面也起到“审判一案、震慑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有力维护了司法权威。【基本案情】2023年8月,被执行人廖某雇佣原告刘某等5名果农为其承包的果园进行收果,双方约定工期结束支付劳务费,但廖某反复拖延拒不支付薪酬。经法院主持调解,廖某仍未依约支付。2024年9月,刘某等5名果农共同向丰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丰县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廖某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通过实地查看现场,执行干警发现案涉果园里有村民在管理果树,执行干警立即与被执行人廖某取得联系,向其核实经营现状,并向其释明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义务的法律后果,廖某承诺短期内会筹措资金。眼看约定履行时间已过,廖某仍未履行到位。为加快兑现果农们的胜诉权益,丰县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措施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后,廖某主动来到法院,表示因被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无法购买车票,其出行及银行贷款受限,并对先前的失信行为表示悔过,希望法院给予一定执行宽限期来积极筹措案款。执行法官综合研判其履行能力及态度情况,决定给予其10天履行宽限期,期间,廖某多次积极向执行法官报告其资金筹措进展。最终,第八日下午,廖某将足额的执行款交至法院,法院及时为5名果农发放了执行款,并第一时间解除了对廖某限制高消费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措施。【典型意义】“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随着征信制度在社会的全面施行以及大数据的广泛应用,信用已经成为每个人的“第二张身份证”。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必将通过“铁腕”执行对其进行惩戒。本案中,丰县法院综合考虑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及态度情况,通过给予履行宽限期,展现了法院对被执行人积极履行态度的认可,在执行法官给予的信任和鼓励下,被执行人切实履行还款承诺,完成了由失信到守信的转变。 【基本案情】李某因琐事与王某产生肢体冲突,导致王某受伤并住院治疗,李某拒绝赔偿其损失。两人协商未果后,王某诉至法院。丰县法院经审理于2023年9月作出判决,判令李某赔偿王某各项费用共计13060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未履行义务,王某遂向丰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丰县法院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300余元存款,未发现其他财产线索。为尽快兑现胜诉者合法权益,执行干警多次走访村干部及附近村民,查明李某年届75岁,独居,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来源,患有脑梗等多种疾病,确无能力赔偿案款。执行法官遂传唤李某至法院,李某向法院提交疾病诊断证明及生活困难等证据,证明其确无能力履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经穷尽执行调查措施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在向申请执行人详细释明本案执行调查情况后,申请执行人表示理解并认可法院执行工作,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综合考虑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及申请执行人家庭困难情况,本案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经王某申请,法院依法为其进行了司法救助。【典型意义】案件执行结果在本质上取决于被执行人有无履行能力及履行能力大小。本案中,法院经穷尽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依法裁定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终本”≠“不管了之”,法院仍会尽最大努力、最大可能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司法救助的方式来解决具体困难,当事人也应正确认识“执行不能”案件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后果,对法院工作多一份信任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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