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立案后,执行干警魏览览向葛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葛某某既不依法如实报告其财产情况亦不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案件办理过程中,执行干警调查发现,一方面,葛某某在明知自身负有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将数万元现金汇入了其妹妹名下银行账户,并用该笔资金购买小型轿车一辆;干警以该事询问葛某某时,其推脱搪塞,敷衍了事,拒不承认实事。
另外,干警在葛某某拆迁房屋所在的街道办事处调查了解到,葛某某的老家被列入了拆迁范围,并获赔城郊3套房产。但葛某某将其拆迁置换应得的3套拆迁房也全部登记在其妻子和儿子的名下。
据调查,以目前丰县的房价来看,葛某某售出任意一套房子也完全足够用来履行赔偿义务。可葛某某不但不主动履行赔偿义务,反而对执行干警的释法明理,好言相劝不理不睬。后来,干警依法对其采取了拘传、拘留措施,却未起到实质作用。
葛某某以上的种种隐匿财产、规避执行的行为客观上导致了我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