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重新就业的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应当退回。丰县劳动就业管理处对孙欣欣等三人重新就业并参保后仍领取了失业保险待遇,出具了《责令退回失业保险待遇告知书》,因相关规定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 1、孙欣欣(身份证号码320321********0259 ):2021年11月至2023年2月在我县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共计24368元)同时在外地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在山西汾西正令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就业并参保),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共计24368元应予退回。 2、李长征(身份证号码320382********1370):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在我县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共计18304元)同时在外地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在山西汾西正帮煤业有限公司就业并参保),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共计18304元应予退回。 3、冯晴晴(身份证号码320322********5330):2023年2月至2023年5在我县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共计9157.6元)同时在外地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在淮北华阳食品有限公司就业并参保),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共计9157.6元应予退回。 请以上三人在本公告发布30日内,将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全额退回至指定账户。逾期拒不退回的,将根据相关规定依法移送有关行政部门查处。 退款账户名:丰县职工失业保险基金 退款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丰县支行 退款账号:1106026429210025785 联系电话:0516-89215323 特此公告。
丰县劳动就业管理处 202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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