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和县安委办《关于加强2024年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规定,结合我县防雷安全管理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24年防雷安全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已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场所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
二、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产权单位及运营管理单位应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切实履行防雷安全的主体责任,杜绝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主动委托符合相应资质等级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定期进行防雷安全检测,并自觉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经检测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雷电防护装置应立即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隐患。对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且拒不整改的,气象主管机构及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应持有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按照资质等级所规定的范围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并主动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管。严禁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对不具备资质条件或能力水平要求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气象主管机构将依法进行处罚。
四、江苏省气象局门户网站(http://js.cma.gov.cn)公布有现行有效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清单,有关单位可查询使用。省外雷电防护检测机构在本县开展防雷检测活动的,应及时向县气象主管机构报告,提供检测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自觉接受监督。
五、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防雷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检测活动,保证检测服务质量,对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数据、结果负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后果。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及时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信息报送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
六、化工企业、加油加气站、燃气供气场站、烟花爆竹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开发区、高新区、电动车产业园、矿区、高层建筑、计算机信息系统、学校、旅游景区等人员聚集场所,以及其他易遭雷击的建筑物、设施和场所等,应按照有关要求配备雷电预警系统,提前接收预警信息并采取防范措施。
七、县气象主管机构将切实履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组织管理职责,加强部门合作,做好重点监管对象等防雷安全监督管理;加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从业管理,完善检测资质单位信用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与标准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进行考核。
联系电话:0516-89222587。
丰县气象局
2024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