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2022年9月25日,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对丰县某农资店销售的青岛某化肥有限公司经销的复合肥料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判定,总养分和总氮含量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以2800元/吨的价格从青岛某化肥有限公司购进10吨涉案复合肥料,以3400元/吨价格销售,案发前已销售完毕。涉案复合肥料货值共计34000元,违法所得6000元。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召回该批次不合格化肥,并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罚款34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市场监管部门对农资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了销售假冒伪劣农资和坑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了农民合法权益,确保农民群众用上放心肥、放心农资。 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沛县某商贸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 2023年5月22日,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反映沛县某商贸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网店销售的“毛孔收缩精华液”化妆品宣传有美白功效及刷单行为。经查,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开设“某美妆工具专营店”从事化妆品销售活动。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美白作用的方式,虚构使用商品效果。同时查明,当事人虚构交易系对其经营商品的销售状况做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减轻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典型意义:通过对此类行为的依法查处,维护了网络公平竞争环境,提高了商家的守法意识,维护了消费者权益。
新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新沂市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 2023年5月15日,新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交警大队执法人员对位于新沂市某电动车经营门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未经认证电动正三轮摩托车,经立案调查发现,待销的6辆未经认证的电动正三轮摩托车,货值金额29030元,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新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当事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典型意义:电动正三轮摩托车是部分百姓日常生活不可缺少的代步工具,必须经过认证方可出厂、销售。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查处未经认证电动正三轮摩托车的行为,有效防止不合格电动正三轮摩托车流入市场,确保安全第一,生命有保障。
云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2023年3月20日,云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投诉,称云龙区某电子电器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南孚”(聚能环3代)电池。经立案调查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3月2日,购进“南孚”(聚能环3代)电池5号电池3900粒(另赠送100粒),购进“南孚”(聚能环3代)电池7号电池2100粒。上述涉案电池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鉴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云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给予当事人没收侵权电池6060粒,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典型意义:通过严查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南孚电池案,切实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此类产品时,到有正规渠道资质的经营场所,细心查看商品的包装、标签、防伪标识等是否清晰、完好。 泉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广东某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023年2月16日,泉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徐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对某社区电梯故障问题的交办单”,立即联系物业单位和负责维保电梯的广东某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案当事人),提出整改修复要求。当事人立即向电梯生产厂家购买配件并于当日下午2点修复。执法人员通过电梯无纸化维护保养系统查询到该电梯近期两次的维护保养记录,未发现有轿厢内显示屏损坏故障记录。经查,当事人在维护保养电梯时未对电梯故障如实记录,属于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维护保养电梯的行为。泉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典型意义:此案的查处,督促了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取得了“查办一案、警示一片、让违法者付出代价”的执法效果。
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沛县某购物中心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 2023年9月18日,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沛县某购物中心销售的某品牌月饼包装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21)4.2包装层数的要求,9月28日再次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当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11日购进涉案月饼五盒,零售价158元,2023年9月28日该月饼已售出4盒。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案发后,当事人随即改正违法行为,剩余月饼做下架处理。典型意义:《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21)标准已于2023年9月1日起实施,对于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应给予适度处罚,既有效维护了消费者权益,又有利于形成绿色节约的良好风尚。
来源 市局执法稽查处(投诉举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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