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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丰县公安局顺河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开展“万警入户、平安到家”走访排查时,发现一辆疑似载有危险物质的货车,遂对其进行检查,发现车内存放大量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 经查,司机梁某运输660余箱“加特林”等型号烟花爆竹至丰县,后被丰县警方查获。经鉴定,该批烟花爆竹系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伪劣产品。 梁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其行政处罚,案件正在进一步深挖彻查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丰县公安微警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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