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
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保障性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保障性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保障性住房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对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本政策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继续执行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和《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第三条规定的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政策。
继续实施页岩气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
为促进页岩气开发利用,有效增加天然气供给,在2027年12月31日之前,继续对页岩气资源税(按6%的规定税率)减征30%。
继续实施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
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本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
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本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继续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
继续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本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
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本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继续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
继续支持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现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本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继续实施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本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
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符合相关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符合相关条件的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本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延续实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本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