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加强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切实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目的,市安委会办公室筛选近期查处的10起安全生产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警示全市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滑动查看详情↓) 案例一
2023年4月12日,铜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徐州某家具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未落实粉尘清扫制度,现场地面、设备底部、窗台、打磨柜收尘箱等处粉尘堆积严重;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且未规范采取防范点火源措施;除尘系统采用自然沉降室;除尘系统未采取控爆措施。以上四项隐患根据《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均属于重大隐患。对于上述行为,该公司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铜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对该企业作出387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3年5月16日下午,丰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对丰县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与承包单位(徐州某新能源有限公司)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但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年版)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丰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对该企业作出9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巩某某作出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3年4月10日,贾汪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徐州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贾汪分公司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未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案。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年版)》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贾汪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对该企业作出人民币232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该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梁某某作出77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3年5月16日,邳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徐州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一名电焊工田某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年版)》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邳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对该企业作出1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关键词: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且责令改正后未改正2023年5月17日,泉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徐州某预制构件制造有限公司生产厂区对当事人使用特种设备情况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的叉车作业人员阚某某未系安全带操作叉车,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该作业人员的有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在锅炉间检查发现该公司“天然气锅炉运行检查记录表”上有两名锅炉检查人签字,当事人无法提供其中一名锅炉作业人员的有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经查证,锅炉作业人员及叉车司机均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且上次检查已经责令改正,本次检查仍未改正。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以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且作业人员不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特种设备。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以罚金40000元的行政处罚。2023年2月28日,云龙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徐州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店内存放低味多功能硝基漆、清味通用型硝基稀释剂、惠涂丽PU木器漆、环保清味硝基王、精装植物油清味、木怡丽豆油精华PU木器漆、紫荆花漆化白水、紫荆花硝基漆、白桶稀释剂、紫荆花硝基漆、千色花杂牌油漆等材料共500余桶(箱)、4.635吨。云龙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物品予以查封扣押。后经检测鉴定,以上物品均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列明的化学品。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云龙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结合《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对该企业作出没收扣押的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并处1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3年5月17日,铜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国家矿山局江苏局对徐州某石料有限公司进行安全体检交办的问题隐患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安全平台、清扫平台宽度局部较窄,不符合设计要求,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规定,判定此隐患为重大事故隐患;+75m清扫平台浮石多,未及时清理;采场南侧(进场道路一侧)边坡存在多处横向及纵向裂缝;多处边坡出现渗水现象;多处南侧边坡岩石破碎,未采取加固措施;南侧顶部边坡出现较大冲沟,未制定并实施保证边坡稳定的安全技术措施;+30m抽水设施无防护栏,电路设置不规范,平台与排水设施之间的通道未设防滑设施,排水走向与原设计不符。该企业以上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铜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结合《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对该企业作出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3年3月6日,新沂市消防救援大队在某商贸城商铺火灾扑救和火灾事故调查中,通过延伸调查,发现某商贸城新沂有限公司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新沂市消防救援大队上报新沂市政府对其实施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存在火灾隐患如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网无压力,不能正常使用;消火栓系统管网无压力,不能正常使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存在火警48处,无法修复);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不符合《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第4.2.1条的规定。新沂市消防救援大队即下发了《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新消重字〔2023〕第0001号),责令其于2023年6月6日前改正,并给予罚款人民币47000元的行政处罚。6月9日,新沂市消防救援大队对上述火灾隐患进行复查,发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和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问题未整改完毕,其他隐患已整改完毕。对其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行为已立案查办。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2023年6月9日,群众举报位于丰县孙楼街道陈楼村有人在家中存储大量液化气钢瓶,丰县住建局立即联合孙楼派出所前往孙楼街道陈楼村进行调查。现场发现陈楼村西首一处民房内存有大量液化气钢瓶,经现场清点,该民房内存有50公斤规格气瓶10支,全部属于超检报废钢瓶,总计存有液化气120公斤,房主系无送气资质人员,丰县住建局工作人员向房主出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并将全部钢瓶扣押,当事人陈某某涉嫌刑事犯罪,目前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2023年6月16日,丰县住建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展安全隐患专项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在停工期间,未通知监理单位对4#楼综合体西侧二层梁板模板支撑进行验收,擅自浇筑。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拟对总承包单位江苏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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