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
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目前31个省份的高温津贴标准集中在100元至300元之间。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 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缩短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加班; 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
■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 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 ■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书面告知劳动者。 ■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 劳动者一旦中暑,本人或现场人员应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由用人单位在24小时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医疗费用应由企业承担
■ 职工因中暑等工伤进行治疗期间,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应按原标准支付工资及相应补贴 高温津贴并不是可发可不发的“福利”。 若用人单位没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属于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依法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加付赔偿金。 高温津贴的发放条件只取决于工作环境是否为室外、工作环境温度是多少,与白班和夜班没有关系。 劳动者要保留考勤表、天气预报等能够证明自己工作时环境已达到发放高温补贴标准的有效证据。 如遇用人单位不发津贴,职工可先向用人单位工会反映,由工会与单位协商维权。如果所在单位没有工会,也可拨打12345或人力社保举报热线12333投诉。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江苏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