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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阳光下的鱼 于 2023-1-18 10:18 编辑
“爸爸,还我压岁钱!”近日,邳州市人民法院办理了一件孩子起诉父亲返还压岁钱的案件。
周某(男)与吴某(女)婚后育有一子周某翔(13周岁)、一女周某菲(13周岁),后两人离婚,两子女均由吴女士抚养。2020 年1 月26 日,周某以代为保管名义将两名子女16800 元压岁钱拿走。周某翔、周某菲在此之后多次要求父亲周某返还自己的压岁钱,周某以各种理由多次拒绝返还。于是,周某翔、周某菲便向法院起诉,要求父亲周某返还两人压岁钱。
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周某翔压岁钱8000元;被告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周某菲压岁钱8800元;驳回原告周某翔、周某菲其他诉讼请求。
两名原告的长辈在春节期间按照民间风俗习惯给付两名原告的压岁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赠与的法律构成要件,该赠与行为合法有效,案涉的压岁钱应分别属于两名原告合法的个人财产。 两名原告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两名原告的父亲,周某与母亲吴某是两名原告的法定监护人,均有保护两名原告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职责。两名原告的母亲吴某与被告离婚后,两名原告由母亲吴某直接抚养,现两名原告经其母亲同意向被告索要其个人财产即压岁钱,被告应及时予以返还,由两名原告的母亲予以监管。被告经两名原告催要久拖不予返还,已侵犯了两名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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