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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丰县“群租房”专项整治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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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20 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加大对“群租”等突出问题的综合治理力度,着力消除各类因“群租”引发的治安、消防、环境、卫生等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群租房”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整治工作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二、整治要求及范围

1.居住出租房屋不得设置在地下建筑、木结构建筑、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建筑、储存易燃易爆危化品场所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不允许设置居住出租房的建筑内。

2.与生产、储存、经营非易燃易爆危化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的(“三合一”场所),居住部分与非居住部分应采用实体墙进行分隔,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并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

3.居住出租房屋原自然间不得分隔,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供人员居住。

4.居住出租房的内部隔墙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并砌筑至楼板底部。

5.电动车应集中停放和充电,不具备单独设置停放点条件的,可以设置在独立房间内,与其他部位采用实体墙分隔并设置乙级防火门,并应配备移动式灭火器或自动灭火系统。集中停放和充电点的设置不得影响安全疏散和灭火救援行动。

6.群租房密集区的消防车道应保持畅通,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不得设置隔离桩、栏杆等障碍设施和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

7.应当以原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元,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5㎡,每个房间居住人数不得超过4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8.层数为3层以上的建筑作为出租房使用,不得采用木楼梯或者未经防火保护处理的室内金属楼梯,应设置为封闭楼梯间,疏散楼梯宜通向屋顶平台。

9.公共走道和疏散楼梯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长度超过20m的室内疏散走道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10.设置在多层建筑内的居住出租房的公共疏散走道应满足自然采光通风的要求,开窗形式便于火灾扑救及人员逃生,窗口净面积不小于1㎡。出租房各居室宜均设置外窗。

11.居住出租房的外窗不应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房间的窗户或阳台不得设置金属栅栏,确需设置的,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

12.出租住房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房屋出租人或租赁机构应当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到公安派出所或租赁房屋所在地房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配合公安机关治安检查,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13.有租赁住房的住宅小区,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安全防范的约定,履行治安责任,协助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公安机关做好租赁住房治安管理相关工作。

14.出租人是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应确保出租房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督促承租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监督、制止承租人影响房屋消防安全的行为。

15.承租人应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得擅自增加居住人数、擅自转租、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应当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得挪用、损坏消防设施;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自行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公安、住建、城管、供电、消防、房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格执法;因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行落实整改,自觉纠正违法行为。广大市民群众应当支持、配合专项整治,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群租房”整治范围内的违法行为,都可以举报。举报电话12345。

特此通告。


丰县公安局 丰县应急管理局 丰县城管局 丰县房产服务中心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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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丰县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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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21 06:5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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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入丰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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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22 15:4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安全以及治安有着隐患。但是这些房子为什么会存在?而且存在的数量又是那么的多呢?
问题就是租客!租客的经济实力不足以支撑他们住在整租的出租房内。
希望不要单独单项的针对一项问题,也为那些底层的租客考虑一下,谢谢。
以上是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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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车有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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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23 06:5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出击群租房,规范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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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车有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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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23 09:3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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