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原告徐州某物业管理公司与丰县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管理该小区的物业。在公司管理期间,小区有三十多名业主拒交物业管理各种费用,原告曾多次催要,但都讨要无果。无奈之下,今年10月16日原告将多名业主诉至法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法律关系虽简单,但责任认定却较为复杂,本院收案后将案件分流至人民调解员李祥龙、吴翠英同志处办理。
李祥龙、吴翠英分别逐一联系各个业主,不仅多次在电话里向各业主释法明理,还逐个请业主到调解室接受调解。原被告到达调解室后,其中一名被告康某认为自己既然买了该小区的房屋,物业管理公司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是理所当然的,所以不愿缴纳物业管理费。两位调解员则从属于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角度出发,通过释法说理及耐心劝导、沟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康某同意缴纳物业管理费。
从立案到达成调解协议,经过调解员的耐心沟通,20多天的时间,原告已与16名被告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