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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海工作的丰县居民李凡,曾在丰县老家买了一套商品房。今年初他发现,开发商通过《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返款协议》,获取了他的姓名与身份证号码后,用于个税申报。李凡前往售楼处要求开发商停止侵权,后又向税务部门举报要求开发商停止侵权。开发商置若罔闻。李凡遂将丰县某置地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
近日,丰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判决。
个人信息被申报个税 小伙差点被开除
李凡受雇于上海某公司。2019年3月,正在工作的李凡,被人事部门告知,他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禁止性规定,要解除劳动关系。《告知书》中写到:李凡在丰县某置地有限公司领取工资薪金,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违反未经本公司同意不得从事第二职业的规定。李凡心里清楚,自己从未和该公司签过劳动合同,更没有领取过工资。
经查询,李凡发现该公司利用他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以工资薪金名目,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长达两年之久。
对方是怎么知道自己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的?李凡想起,2016年2月,自己曾与该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该公司开发建设的房屋一套,双方还签订了《购房返款协议》,合同和协议上面均有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李凡在网上向国家税务总局丰县税务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申诉,并回丰县前往售楼处要求该公司停止侵权,但对方未停止侵权。李凡又通过向税务部门举报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对方仍未停止侵权。李凡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
判决该公司书面道歉 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审理过程中,该公司辩称,自己在主观上不具有侵犯李凡姓名权的过错,在客观上也没有给其造成损失,不构成侵权,并对其公司工作人员与原告的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予以否认,转而指向系原告为了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有意为之。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被告在明知其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未征得原告同意即擅自利用原告的姓名与身份证号码进行个税申报,已构成对原告姓名权的侵害,被告对此存在故意。
就姓名而言,自然人本就对其姓名拥有姓名权,但同时,身份证号码也是一种身份识别信息。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也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基于合理事由掌握公民上述信息的组织或个人,应积极地、谨慎地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信息泄露,任何人未经权利人的允许,都不得不当利用能够指向特定个人的信息。
本案中,被告从原告与其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返款协议》中获取了原告的姓名与身份证号码,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其用于个税申报,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结合被告侵权行为的故意以及该侵权行为给原告带来负面影响的范围,认定被告丰县某置地有限公司向原告进行书面道歉。
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李凡违反了现所在单位上海某公司的规章制度,在公司内部社会评价降低,影响了原告正常的工作与生活秩序,原告往返丰县交涉处理此事,确实增加了原告的精神负担,法院考虑精神损害抚慰金兼具补偿性质,对于原告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的诉请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注意保护个人信息
丰县法院民一庭法官凌燕介绍,自然人对其姓名拥有姓名权。如果姓名被盗用、冒用去做一些违法的事,不仅侵犯个人姓名权,还可能会对社会造成不良的影响。在日常交往中,大家应加大对自己姓名等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基于合理事由掌握公民上述信息的组织或个人,应积极谨慎防止泄露。公民的姓名权受到法律保护,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公民姓名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如果违法者侵害他人的姓名权而获利的,侵权人应当适当赔偿他人的损失。
姓名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它体现的是人格利益而不是财产利益,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司法解释,姓名权受侵害的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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