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 82岁的老太洪玲 将60岁的长女程青诉至法院, 要求程青给付其赡养费10万元, 其中包括:养育费、奶粉钱3万元,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法官 与洪玲多次交流后得知: 洪玲打官司, 其实并非真为了要钱。 事情到底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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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玲与丈夫程强(已故)共生育三子两女,程青是洪玲的大女儿。2019年5月,82岁的洪玲将60岁的大女儿程青诉至法院。洪玲以自己身体不好且需租房居住为由,要求程青给付其赡养费10万元。 而这10万元中,洪玲说,包括程青的养育费、奶粉钱3万元和程青上学、看病等支出的7万元,之后她和程青断绝母女关系。
(网络配图,图文无关) 对于母亲的起诉,程青认为不可理喻。她称,母亲每个月3000多元的工资,够其生活开销,虽然年龄大但生活完全可以自理,也不需要自己照顾。 此外,自己还有其他兄弟姐妹,洪玲不起诉其他人,只起诉自己,是偏心、是看自己不顺眼。 程青认为洪玲的起诉行为纯属无理取闹。“10万元我不会给,赡养费我也一分不会付。” 云龙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少年家事审判庭副庭长孔祥伟对此案先进行了调解。程青与洪玲各执己见,数次争吵,难以达成一致意见。
孔祥伟调查了解到,原告洪玲有一定的经济来源,每月收入3000余元,高于徐州市2018年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超过了江苏省城镇住户人均消费性支出,其收入已经能够满足其生活的需要。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但洪玲无证据证明其生活困难。因此,孔祥伟认为洪玲要求程青支付10万元赡养费,理据不足。孔祥伟在调解中发现, 洪玲与程青在会面调解时, 洪玲不时看向儿子。 而程青则表现出很多怨气, 认为是其他人挑唆母亲起诉。 为了让案件能得到妥善解决, 孔祥伟决定分别与洪玲、程青交流。
程青满腹委屈。她认为父亲生前对自己不好,给她的童年造成很大创伤,因此在父亲生病后,才没有去医院探望。“弟弟妹妹和我母亲,就与我疏远了。”程青说,她主要对父亲有成见,但现在母亲起诉她,让她很伤心。
(网络配图,图文无关) 孔祥伟法官告诉程青,赡养老人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能因父母有收入或者父母对兄弟姐妹存在偏心等情感上的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孔祥伟将程青调解的意愿告诉了洪玲,但洪玲不愿与女儿交流。为了让洪玲打开心结,孔祥伟多次与洪玲谈心,并耐心劝慰她,最终洪玲说出了自己起诉程青的原因。洪玲说,她起诉长女不是因为缺钱,而是自己在丈夫去世后,一个人独居,平时连个说话的人都没有。后来她跟着儿子居住,生活有一定的保障,但程青是长女,自己在程青的成长过程中倾注的心血最多,但女儿多年前因和父母产生矛盾不再来往。
(网络配图,图文无关) “看着儿媳妇与她母亲很亲,我很羡慕。都说女儿是小棉袄,我也是有女儿的人,却连女儿的面都见不到,我能不难过嘛。”洪玲说,在丈夫生病的时候,程青也从未去医院看望过。后来她想跟程青一起生活,程青也借故推托,她觉得很心寒,就想把养育程青的钱要回来,就当没生过这个女儿。孔祥伟知道,洪玲说的是气话和伤心话,他把程青的委屈也告诉了洪玲,希望洪玲能站在女儿角度思考下。经过反复做工作,洪玲终于说出了真心话。她跟着儿子住,难免要受到一些影响,她不是真的想要10万元赡养费,而是想让女儿认她这个母亲,能和她说说话。
(网络配图,图文无关) 经过孔祥伟的多次调解,程青主动提出,每个月给母亲200元生活费,并表示愿意照顾母亲,多和母亲聊聊天。近日,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孔祥伟提醒,《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可见,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赡养老人亦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孔祥伟表示,子女不能以父母有足够的收入、享受医疗保险、兄弟姐妹间收入的差距等经济方面的理由,或是父母离异后长期未与一方共同生活、父母对兄弟姐妹存在偏心等情感上的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本案中,母亲还要求女儿返还以前养育费,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因此原告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孔祥伟表示,洪玲每月有3000余元的收入,没有证据能够表明自己生活困难,或者有其他大额支出,应当认为其收入能够满足生活需要,不需要其他子女额外支付。孔祥伟称,从审判实践来看,有很多老人在提出赡养要求时,都流露出对子女不经常看望自己的不满,而且显得很无奈。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因此对老人的赡养应包括经济、生活和精神三个方面。(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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