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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论坛上发的讹人案,很愤怒!这是彭宇案带来的恶果。
建议:一、给彭宇翻案;二. 讹人的要判刑。
这样,人倒下了才有人敢扶。现在有摄像头,好多了,那些讹人的恶人必遭曝光。
彭宇案 案情经过
2006年11月20日9时30分左右,64岁的退休职工徐寿兰在南京水西门广场公交站跑向一辆乘客较少的公交车,与26岁的小伙子彭宇在不经意间发生相撞。急于转车的彭宇随即将摔倒在地的徐寿兰扶起,并与后来赶到的徐寿兰家人一起将她送往医院治疗,其间还代付了200元医药费。
之后,争议的焦点是双方是否相撞。
徐寿兰指认撞人者是彭宇。徐寿兰告到法院索赔13万多元。
彭宇表示无辜。他说,当天早晨3辆公交车同时靠站,老太要去赶第3辆车,而自己从第2辆车的后门下来。“一下车,我就看到一位老太跌倒在地,赶忙去扶她了,不一会儿,另一位中年男子也看到了,也主动过来扶老太。老太不停地说谢谢,后来大家一起将她送到医院。”彭宇继续说,接下来,事情就来了个180度大转弯,老太及其家属一口就咬定自己是“肇事者”。[2]
2007年9月4日下午4点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为,本案主要存在两个争议焦点:
1.彭宇与老人是否相撞
2.应赔偿的损失数额问题
法院认为本次事故双方均无过错。按照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判决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的40%,共45876.6元。
当天,老太徐寿兰的代理律师表示:对判决事实感到满意,但40%的赔偿比预期要少。而彭宇则表示不服此判决。
在南京中院二审即将开庭之际,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其主要内容是:彭宇一次性补偿徐寿兰1万元;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双方撤诉后不再执行鼓楼区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3]
误读原因
三个因素致“彭宇是做好事被诬陷”
为什么一起经法院审结、当事人已和解的普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在公众舆论中成了“好人被冤枉”、“司法不公”的典型案例,并被斥之为社会“道德滑坡”的标靶?追踪“彭宇案”的演化过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其一,判定“彭宇案”的关键事实是“二人是否相撞”,但恰是在这个最重要的关节点上,警方丢失了事发时对双方的询问笔录,缺少了原始的直接证据支撑,其判决结果因此受到舆论质疑。因此,旁听公开审理的一些媒体也逐渐形成了“彭宇是做好事被诬陷”的一边倒倾向。
其二,法官在一审判决中对原、被告相撞事实认定的一些推理分析,偏离了主流价值观,引发舆论哗然和公众批评,导致社会舆论普遍不认同一审判决结果。
其三,在南京中院二审开庭前,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双方对此均表示满意。但依据当事人要求,在和解协议中增设了“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的保密条款,从而使“彭宇案”的真相未能及时让公众知晓,经数年发酵,逐步演化为社会“道德滑坡”的“反面典型”。[2]
案件影响
“彭宇案”的负面效应,是许多当事者始料不及的。作为政法部门应引以为戒,深刻反思和汲取教训,努力提高司法办案水平,营造良好的社会道德环境。
首先,应高度重视“彭宇案”反映的办案人员的职业素养问题,切实加强政法队伍的职业化建设。
法院调查的原始证据表明,“彭宇案”中原、被告发生相撞的事实是成立的,一审据此判决的结果是适当和正确的,二审之前当事人达成庭前和解协议的直接效果也是好的。但案件审理中出现警方丢失询问笔录等关键证据,一审判决说理、表述不当等问题。虽然相关人员在事后给予了停职、调离和警告的处分,但加强政法队伍制度建设和思想业务建设仍刻不容缓。
汲取此案的一个深刻教训,就是要注重司法裁判对社会主流道德取向的引导作用,要把正确的价值判断和社会主流价值观有机融入司法裁判全过程。其次,对一些敏感性强、社会影响大、公众关注度高的案件,应重视舆论引导,积极与媒体沟通,确保11报道客观公正,防止出现背离事实真相的不当炒作,误导公众。
“彭宇案”在审理期间就出现了偏离事实真相的报道和舆情,但办案单位并没有足够重视并对此进行正确引导,对判决之后可能出现的舆情也没有充分的预计,当此案形成舆论热点后,又缺乏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使得相关报道逐步偏离事实真相,最终形成判决结果与公众认知的巨大反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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