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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人社厅和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为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徐州市包括五县市和铜山区将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抚恤金标准。 之前称为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这次统一改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抚恤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享受抚恤金标准。徐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抚恤金计发基数由1700元调整为2500元。 遗属抚恤金根据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分为定期发放和一次性发放。 自2019年1月1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标准为: 供养1人的,按计发基数2500元的20%即每月500元发给,调整前为340元; 供养2人的,按计发基数2500元的30%即每月750元发给,调整前为510元; 供养3人及以上的,按计发基数的40%即每月1000元发给,调整前为680元。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享受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 供养1人的,按计发基数2500元乘6一次性发给15000元,调整前为10200元; 供养2人的,按计发基数2500元乘9一次性发给22500元,调整前为15300元; 供养3人及以上的,按计发基数2500元乘12一次性发给30000元,调整前为20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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