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摩托车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加强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和秩序管理,净化城区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县委、县政府专项整治会议精神,从2019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在城区范围内开展集中整治摩托车违法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重点整治区域 北环路以南、西环路以东、南环路以北、东环路以西城区范围内的各路段(含以上路段)。 二、重点整治内容 (一)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处罚: 1、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D/E型)驾驶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一律扣留车辆,处以200元罚款,并处7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 2、使用伪造、变造的摩托车驾驶证或号牌上道路行驶的,一律扣留车辆,处以3000元罚款,并处7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 3、驾驶拼装或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一律处以2000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强制报废车辆。 4、将摩托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一律处200元罚款并处吊销驾驶证。 5、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一律扣留车辆,处以200元罚款、驾驶证记12分。 6、驾驶摩托车超员、超载、乱停乱放、未佩戴安全头盔、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闯红灯、逆行、闯禁区、随意变道、随意调头、飙车及酒驾醉驾等违法行为的,一律从严从重处罚。 (二)企业或个人交通违法行为处罚: 1、生产或销售拼装、改装机动车的,一律处以产品价值五倍的罚款、没收车辆。 2、承修外观损坏车辆未履行登记、记录义务的,一律处以一千元罚款。
三、加强成品油销售站(点)管理 即日起,摩托车驾驶员必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摩托车驾驶证、行驶证和交强险(原件)到成品油销售站(点)加油。
四、严查盗抢摩托车 有盗抢嫌疑的摩托车,扣留车辆,移交公安刑事侦察部门查处。
五、严处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行为 广大交通参与者,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自觉服从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管理,对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积极支持和配合整治工作,共同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丰县公安局 2019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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