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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还不上,以房抵债后没过户,债权人反悔接着催要借款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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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入丰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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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17 22:2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张三在2013年因做生意需要,向李四借款50万元。后来因为生意也没做的太好,也还不上李四的借款。李四整天的向张三要钱也不是个事,于是张三就把自己拆迁安置的一套房抵给了李四。两个人打了个协议,约定不管这套拆迁安置房钱值的多值的少,反正之前的借款一笔勾销,张三要在房子房产证办下来后尽快给李四过户。李四随即就搬进那套安置房,一直住到2019年房子的房产证也没办下来,张三也没能给李四办理过户手续。李四最近几天跟徐州小王律师学了几个法条知道了不动产权属以不动产登记为准,心里不是味了,心想:这个拆迁安置房又没有产权证书,这不还是张三的房子?要房子不保本还得找张三要钱。 于是李四就把张三告上法庭,要求张三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
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在尚未办理物权转移手续之前,债权人反悔不愿履行抵债协议,债务人要求继续履行抵债协议,应当如何处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指出: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在尚未办理物权转移手续前,债务人反悔不履行抵债协议,债权人要求继续履行抵债协议或要求确认所抵之物的所有权归自己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但经释明,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原债权债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但该纪要并没有明确说明,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在尚未办理物权转移手续前,如果债务人要求继续履行以物抵债协议,债权人反悔该如何处理。
笔者认为,根据2016年《第八次全国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十六条的精神,在不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况下,此类以物抵债行为应认定为有效。在双方债务已经到期,债务人无法清偿的情况下,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一致,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是双方实现权利义务的一种安排,此协议是基于双方的意思自治,即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之后成立了新的债务,同时或消灭旧债务,或新债务与旧债务并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新债务与旧债务并存时,确定债权是否得以实现,应以债务人是否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义务为依据,若新债务已履行完毕,债权人反悔要求重新履行旧债务不应该支持。若新债务届期不履行,致使以物抵债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旧债务,且该请求权的行使,并不以以物抵债协议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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