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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抚恤金标准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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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14 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决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抚恤金(包括定期抚恤金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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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图)

  两部门下发通知,目的是为适当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待遇偏低问题,保障遗属基本生活。根据通知规定,苏南、苏中、苏北的计发基数均上调了 800 元。
  文件明确: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五市(以下简称苏南地区)的计发基数由 2300 元提高到 3100 元;南通、扬州、泰州三市(以下简称苏中地区)由 2050 元提高到 2850 元;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五市(以下简称苏北地区)由 1700 元提高到 2500 元。
  计发基数调整后,供养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均有所上调。苏南、苏中、苏北地区标准如下:供养 1 人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由每人每月 460 元、410 元和 340 元,提高到每人每月 610 元、570 元和 500 元;供养 2 人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由每人每月 690 元、615 元和 510 元,提高到每人每月 930 元、855 元和 750 元;供养 3 人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由每人每月 920 元、820 元和 680 元,提高到每人每月 1240 元、1140 元和 1000 元。
  (来源/现代快报 编辑/刘静)

来源:网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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