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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全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填埋、倒卖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现将机动车维修行业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有关要求告知如下:
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利用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1〕207号)的文件精神,严格落实“五个严格、七个严禁”的管理要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在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http://180.101.234.11:20002/)中按包装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的产生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处置等信息,并在收集、贮存、运输、处置过程中采取环境污染防范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贮存;禁止擅自弃置、倾倒、填埋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个人或者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相关产废单位、个体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属地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任何单位、个人发现违法行为和线索,应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徐州市政府公共服务热线:12345 生态环境部门举报热线:12369 公安机关举报热线:110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生态徐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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