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醒! 9月1日起 新版强制性国家标准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将正式实施 对于商户,根据新国标,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不得进货。对于9月1日之前出厂库存产品,设置3个月过渡期,可以销售至2025年11月30日。广大消费者,买“小电驴”要选择对安全加码的新国标车辆。 ◆ 为应对防火阻燃要求,明确电动自行车使用塑料的总质量占比,塑料总质量不能超过整车质量的5.5%,优化相关技术指标,降低因电动自行车故障等引发火灾事故的风险; ◆ 完善蓄电池、控制器、限速器等防篡改要求,加严电动机额定功率测试方法,杜绝非法篡改为电动自行车提速的行为,降低超速引发的交通事故概率; ◆ 提升制动性能,缩短制动距离,鼓励安装后视镜,提高车辆行驶安全性; ◆ 增加北斗定位、实时通信功能,对电动自行车蓄电池输出电压、电流和温度等关键安全信息进行动态安全监测,可及时应对车辆被盗、温度过高或蓄电池电压过高等异常情况,极大提高车辆安全性; ◆ 与此同时,将使用铅酸蓄电池的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上限由55公斤提升到63公斤,满足消费者的续航里程需求,减少充电频次,方便消费者日常出行。 新标准即将全面落地 不少车主就要发问了 那政策之前生产或是已购买的电动车 不满足国标怎么办? 考虑电动自行车企业开展产品设计生产并完成检测和认证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故新标准设置了8个月的生产过渡期: ️ 企业: 在2025年8月31日及之前,企业既可以按照旧标准生产,也可以按照新标准生产;2025年9月1日以后,所有新生产的电动自行车都必须符合新标准要求。 同时,为便于符合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充分消化,避免社会资源浪费,新标准额外给予2025年8月31日及之前按照旧标准生产的车辆3个月的销售过渡期,允许销售至2025年11月30日; 2025年12月1日之后,所有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均必须符合新标准规定。 ️消费者: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消费者已经购买的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不会被强制淘汰,可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借助以旧换新等政策加速更新换代。 《住房租赁条例》自9月15日起施行。条例规定,用于出租的住房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相关规定和强制性标准,不得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出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当在住房租赁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返还时间以及扣减押金的情形等事项。除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形以外,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扣减押金。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发布虚假或者误导性房源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拒绝提供拟出租住房的有关重要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逐步推行免费学前教育的意见》。从2025年秋季学期起,免除公办幼儿园学前一年在园儿童保育教育费。对在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就读的适龄儿童,参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幼儿园免除水平,相应减免保育教育费。财政部、教育部将统筹考虑学龄人口变化、财力状况等因素,研究适时完善免费学前教育政策。西藏,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四省涉藏州县,新疆喀什、和田、阿克苏、克孜勒苏柯尔克孜四地州等地区在园儿童继续执行现行政策。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印发《个人消费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实施方案》,2025年9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期间,居民个人使用贷款经办机构发放的个人消费贷款(不含信用卡业务)中实际用于消费,且贷款经办机构可通过贷款发放账户等识别借款人相关消费交易信息的部分,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政策。贴息范围包括单笔5万元以下消费,以及单笔5万元及以上的家用汽车、养老生育、教育培训、文化旅游、家居家装、电子产品、健康医疗等重点领域消费。对于单笔5万元以上的消费,以5万元消费额度为上限进行贴息。政策到期后,可视实施效果研究延长政策期限、扩大支持范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发布的《关于领取个人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自9月1日起实施。《通知》规定,新增3种个人养老金领取情形: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申请之日前2年内领取失业保险金累计达到12个月;正在领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此前,参加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个人养老金。一是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二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三是出国(境)定居。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4部门联合发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标识办法明确,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主要包括显式标识和隐式标识两种形式,显式标识是指在生成合成内容或者交互场景界面中添加的,以文字、声音、图形等方式呈现并可以被用户明显感知到的标识;隐式标识是指采取技术措施在生成合成内容文件数据中添加的,不易被用户明显感知到的标识。 铁路部门积极顺应学生旅客多样化的出行需求,继8月1日起全面实行学生旅客预约购票服务之后,进一步优化学生旅客购票出行优惠措施: 目前,铁路12306科创中心正在组织系统优化测试,相关优惠车票预计将于9月6日开始发售。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争议问题,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解释自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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