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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声民意] 以案释法|犬只追赶致老人摔倒,“无接触”侵权也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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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15 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动物本是人类的朋友,但有时也会因各种原因成为伤害他人的“肇事者”。前不久,王大爷在他人家门口被两只犬只追逐,因恐慌后退摔倒致多处骨折,犬主以“没被咬到”抗辩能否免责?近日,丰县法院审结了这起“无接触”动物侵权案。




基本案情



某日,王大爷准备带其孙子去屠大叔卫生室看病,因卫生室没开门,王大爷便前往屠大叔家中寻找,当行至屠大叔家门口时,便喊:“家有人呗”,随后一黄一灰两只狗先后吠叫着从屠大叔家中冲出并扑向王大爷,王大爷一边后退躲避一边用手提包撵狗,后退躲避过程中王大爷摔倒在地受伤。该起事故造成王大爷头部外伤、T12压缩骨折、创伤性耳聋等损伤。

王大爷认为自己被屠大叔饲养的两条狗扑倒,屠大叔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屠大叔则认为狗和王大爷没有直接接触,是王大爷打狗行为致其损伤。灰狗不是自己饲养,但其经常去自己家中,也不知主人是谁。双方就责任划分及赔偿数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事故发生时,王大爷在屠大叔家门口正常询问屠大叔家中是否有人,两只狗吠叫着突然从屠大叔家中冲出并扑向王大爷,王大爷基于恐惧边后退躲避边用手中的包撵狗,不存在故意挑逗等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过错。灰狗虽不是屠大叔饲养,但该灰狗经常去屠大叔家中,在屠大叔家中期间屠大叔则成为该灰狗的管理人,应当对该灰狗进行管理和约束。王大爷摔倒并非两只狗直接接触所致,但饲养动物的危险性不仅限于撕咬等肢体接触,吠叫、蹿跳、追赶等非接触性行为和危险动作所引起的恐慌伤害也应属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范畴。

涉案事故发生时,屠大叔既没有拴住涉案狗,也没有采取其他控制其活动范围、避免伤人的措施。故,屠大叔应对王大爷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屠大叔赔偿王大爷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20000余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原则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只要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且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免责事由,无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屠大叔作为黄狗的饲养人、灰狗的管理人,在不能证明免责事由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当前,农村居民饲养的犬只主要用于看家护院、保护家庭财产。饲养人管理人常因“自家狗不咬人”“追人时主人一喊就回来”等认知误区,忽视动物攻击本能,导致不拴绳等行为普遍存在。部分饲养人管理人以“尊重天性”为由放任犬只户外自由活动,致使犬只随意窜扰、犬群聚集,严重威胁路人安全,甚至引发邻里矛盾。现实生活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并不限于接触行为造成扑倒、咬伤,还包括吠叫恐吓、追逐驱赶、突然蹿跳等无接触的攻击行为。因此,只要存在动物加害行为、损害后果及两者之间因果关系成立,饲养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饲养、管束犬只,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饲养动物责任重大,法官在此提醒大家文明养犬,尽到管理责任,避免造成他人损害,共同维护和谐安定的社群生活。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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