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5)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和公民同招入学政策,增强招生入学的科学性、规范性、透明度,打造线上线下“双通道”报名审核、通知入学的招生便民工程,促进教育公平,维护良好生态,现就做好2025年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招生原则
(一)落实责任、依法保障。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要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强化政府、学校、家庭和社会各方责任,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做到起始年级“应入尽入、应保尽保”。要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保证义务教育规范健康发展。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市教育局统筹和协调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制定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文件,组织实施市教育局直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上级招生工作文件,科学制定本地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主城区民办小学招生,按照办学地址纳入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
(三)科学划片、相对就近。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适龄学生人数、所在社区、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学校划片招生、学生就近入学”的总体目标,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科学划定施教区,施教区划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出现学校布局调整、学龄人口变化较大等情况的,可在科学评估、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适当调整施教区,并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报批程序。
(四)公民同招、免试入学。全面实行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提前摸底争抢生源,坚决杜绝提前招生和掐尖招生。学校不得超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增设限制条件,拒绝或变相拒绝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报名。民办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公办民办学校同步登记报名、同步招生录取、同步注册学籍。所有学校都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法》免试入学规定,不得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测试面试,不得以学科竞赛、考试证书、荣誉证书、培训证明等作为招生入学依据或参考,不得收取学生个人简历或视频音频等个人展示材料,不得以口头承诺或签订承诺书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公办学校不得违规跨施教区招生,民办学校不得违规跨区域招生。公办民办学校不得以借读等名义变相违规招生、违规收费,不得以“校园开放日”等名义进行违规招生宣传或考察学生、家长。各地实施多孩子女义务教育“长幼随学”措施时,不得含有自由择校的内容,实行电脑派位的学校不安排“长幼随学”。
(五)规范招生、均衡分班。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电脑随机派位操作规则,统一组织本地区电脑随机派位招生工作。电脑随机派位录取必须有公证机构或纪检等部门参加,全程接受社会监督,派位结果实时向社会公开。所有学校严格执行均衡分班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立或变相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不得混合招生、混合编班。各地要完善义务教育学校分班管理机制,实行均衡分班,确保公平公正,学校分班方案须在分班前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要积极推进标准班额办学,起始年级严格按照省定标准班额招生,杜绝大班额现象。
(六)公开透明、阳光招生。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信息公开,向社会及时公布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所有公办学校的报名入学办法和民办学校的招生方案(含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方式、收费标准等)、学校招生入学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信访接待部门地址等。要建立响应机制,对社会和家长关心关注的问题及时予以回应。学校应通过官网官微等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开招生相关信息。
(七)统筹调剂、严格管理。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发展,按照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部署要求,及时调整民办义务教育在校生规模占比,不断优化义务教育结构。要综合生源情况、办学规模和办学条件,科学编制和下达招生计划;从严控制存在大校额现象学校的招生计划。公办学校施教区内生源过多或生源严重不足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方案统筹调剂。要严格招生计划管理,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做好学籍注册,确保招生计划、录取名单、学籍注册、实际在校就读相一致,不得为违规招收的学生注册学籍。
二、招生办法
(一)招生时间。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于6月25日前发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实施方案,7月25日前完成初中招生录取工作,8月25日前完成小学招生录取工作。各学校要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节点规范开展招生工作。
(二)入学条件。小学招生入学条件:年满6周岁(2019年8月31日及以前出生),具有当地户籍的适龄儿童和符合入学条件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初中招生入学条件:当地户籍的小学应届毕业生、其他未入学的适龄少年和符合入学条件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在规定的时间内,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报名入学的,由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要求其提供书面说明材料,并服从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安排。对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肃追究责任。
(三)报名要求。具有当地户籍的、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当地教育部门规定的方式登记、报名,并接受资格审核。
(四)公办学校招生。公办学校要根据施教区招收学生,采取登记入学方式。坚持学生户籍与监护人在同一户籍、监护人的房产证明与实际居住地保持一致的基本原则,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的公办学校施教区学生确认办法和统筹安排办法。公办学校施教区内登记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或学校实际办学承载能力的,按照已公示明确的规则录取,未录取的学生就近协调安排入学。实施多校划片和小升初对口直升的,应提前向社会公布相关政策要求。热点公办小学、初中空余学额实行电脑随机派位。
(五)民办学校招生。民办学校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在学校审批机关的辖地内招生,具体招生范围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明确。民办学校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所有报名人员全部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的,一次性全部录取。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其初中招生在保证小学直升需求后仍有余额,且多余名额少于报名人数的,也要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录取。对2024年出现无计划、超计划、超范围招生、与公办学校混合招生、以借读等名义变相违规招生等问题的民办学校,要依法依规核减招生计划。
(六)特需儿童入学。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轻度特需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中、重度特需儿童少年安排至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需专人护理、无法到校就读的特需儿童少年以到康复机构、残疾人之家集中送教为主,有条件的地区提供送教上门服务。各地应依法对特需儿童开展教育评估认定,明确科学安置方式并予以落实。
(七)外来经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按照“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不断提高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比例。全面清理取消不合规的随迁子女入学证明材料,继续执行“稳定工作、稳定住所”半年时限的政策,确保每一位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按时入学,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外来经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要求在我市义务教育学校起始年级入学的,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随迁子女父母的居住证、身份证、家庭户口簿;随迁子女父母在徐州市经商务工证明(经商人员出具经营期已满半年以上的工商营业执照,务工人员出具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用工期已满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其他从业人员出具自谋职业已满半年以上的证明材料);随迁子女父母在我市现居住地居住不少于半年的证明(已购房产的出具房产证明,租房居住的出具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和房产证明复印件);升入初中的还应出具学生的小学毕业证书。
(八)凭借购房合同入学。学生监护人购买新建商品房未取得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可以在购买新建商品房所在地报名。在报名时须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合同中的上房日期应在2025年8月31日及以前)以及相关报名所需材料,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九)高层次人才及相关优抚对象子女入学。经市人才部门评审认定的高层次人才的适龄子女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按照市委、市政府《深入实施“彭城英才计划”加快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徐委发〔2023〕25号)相关规定安排入学。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子女等优抚对象,各地要细化入学操作程序,落实教育优待政策。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统筹安排符合条件的港澳台、华侨、外籍人员的子女入学。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细化工作举措。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人民立场、压实工作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深入开展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全面排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决纠正或废止不符合上级政策要求的相关做法,进一步完善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措施,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与监督。各地招生实施方案于6月25日前、招生工作总结于9月10日前报送市教育局。
(二)坚持正确导向,营造健康氛围。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健全信息发布机制,对招生宣传工作进行扎口管理。要与新闻宣传部门和有关单位通力合作,加强正面引导,在招生入学关键环节和关键时间,主动就政策文件、群众关心的疑点难点做好宣传释疑工作。各校要坚持正确育人导向,不得违规宣传,更不得违规炒作。严格落实招生宣传备案制,学校招生信息和招生简章须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方可发布。各地各校要主动服务家长和学生,引导家长树立科学教育理念,在规定时间履行报名入学义务,不得延误子女报名入学。各地要做好舆情与风险防控,建立健全招生入学工作应急协调机制,加强风险研判,采取“一校一策”的方法,快速稳妥处置突发事件,扎实做好维护稳定、舆情引导等工作,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
(三)建立预警机制,保证学位供给。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优化完善义务教育资源盈缺预警机制,加强对本地区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报告,合理引导家长和社会预期。学位资源紧张的地区要综合采取有力措施,因地制宜、因校施策,在新建学校、改扩建现有学校的同时,依托有条件的、办学水平和群众认可度较高的学校,积极整合资源、挖潜扩容,满足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需求。
(四)关注特殊群体,杜绝失学辍学。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做好特需儿童、留守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群体工作,加强关爱帮扶和教育资助,建立健全入学工作台账,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施教区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要建立与公安、民政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更新控辍保学平台中的信息,健全控辍保学长效机制,深入开展“归雁行动”,强化精准劝返,确保动态销号。
(五)完善招生平台,规范信息采集。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贯彻落实国家“教育入学一件事”政策部署,以数字化赋能招生工作,进一步优化入学流程,精简证明材料,减轻群众负担。要充分用好徐州市阳光招生平台,推动本地区户籍、居住证、房产证明、社保等入学信息共享,积极推进政策发布、线上报名、材料审核、招生录取、过程监管的“一网通办”。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等无谓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要按照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根据省学籍信息采集表内容采集学生及家长信息,严禁采集家长职务和收入等信息。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
(六)坚守纪律底线,规范招生秩序。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基础教育规范管理提升年行动的通知》要求,严肃招生纪律,规范招生行为,结合正在开展的教育系统专项整治行动,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加强招生过程监管,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切实做到义务教育招生“十个严禁”:严禁提前招生、掐尖招生、违规跨施教区招生;严禁无计划招生、超计划招生;严禁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以公办学校名义招揽生源;严禁学校间混合招生、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严禁学校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测试面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严禁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招收借读生、人籍分离、空挂学籍;严禁收取择校费、借读费,以及与招生入学挂钩或相关联的“助学款”“共建费”等赞助费以及跨学期收取学费;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考“状元”和升学率。
(七)明确责任主体,加强过程监管。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招生工作主体责任,坚决贯彻落实上级招生政策要求,完善招生入学监督机制,畅通举报申诉受理机制,加强招生管理,及时纠正和查处各种违规违纪招生行为。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作为责任督学挂牌督导的阶段性重点内容。对于违规宣传和违规违纪招生的学校,依规依纪处理。对于违规招生的民办学校,给予减少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对招生工作把关不严、监管不力、违规建立学籍的,依规依纪处理。要执行通报制度,定期通报辖区内招生政策执行情况和入学工作组织实施情况,并报市教育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