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
(一)出售或者提供个人信息;
(二)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三)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