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分工伤风险类别,从低到高依次为一至八类,其对应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在基准费率之上工伤保险费率实行浮动调整。
浮动费率每两年调整一次。根据用人单位指标计算周期内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等因素,确定用人单位下一周期的浮动费率。
本次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等指标计算周期为2022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
调整后的浮动费率执行周期为24个月,本次执行开始时间为2025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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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由省统一核算。
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某用人单位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占该用人单位实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产生的工伤保险费用不纳入支缴率核算范围:
√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发生率是指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的某单位工伤人次数与该单位平均缴费人数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