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系,加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与管理,夯实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责任,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经基层推荐、专家论证、社会公示、会议审议等程序,确定第五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419个,现予以公布。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保护单位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切实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水平。各项目保护单位要依法承担该项目保护传承和传播等工作,全面收集、记录、整理该项目的实物和资料,并做好登记建档工作;积极采取措施,有效保护该项目相关文化场所;支持传承人授徒传艺,不断扩大传承人群;广泛开展展示、表演、宣传等活动,增强项目传承活力和传播普及力度。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