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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房地产营商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徐政办发〔2024〕4号)政策,根据市住建局《关于优化主城区商品住房卖旧换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徐住建发〔2024〕63号)及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丰县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任务清单〉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现就我县居民商品住房卖旧换新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发文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在我县出售旧商品住房并于上述时间内在我县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个人(家庭),按新购商品住房合同价给予一定补贴。以“经备案的存量住房买卖合同、新购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界定标准,新购商品住房不含经济适用住房、安置房、定销商品房。 购房个人(家庭)持经备案的存量住房买卖合同、经备案的新购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契税完税凭证、购房个人身份证明及银行卡等相关材料,到丰县行政服务中心房产窗口办理补贴申请手续。已经领过的不得重复申领,若购房人后续取消新购商品住房备案,应按规定退回补贴。 县住建局依申请审核汇总相关材料,按程序向受益财政申请财政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个人账户。
备注:存量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及存量房不动产权证复印件需加盖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档案专用章。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今丰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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