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明确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残联厅函〔2022〕63号)、《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172号令)、《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17〕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2024年开展丰县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年度审核认定(以下简称年审)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审
(一)年审对象
丰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上年度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不参加年审。
(二)年审内容
对用人单位2023年度实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及用人单位从业残疾人员的审核认定;同时,将审核认定的结果实时提供给用人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
(三)年审时间
集中年审期:即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
截止日期:2024年10月31日
(四)年审方式
1、窗口年审(现场办理)
需现场办理的用人单位可携带申报材料到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现场申报审核。
地址:丰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丰县开发区丰邑大道与通慧路交接处公共卫生服务中心1217)
联系电话:89223001
2、网上年审(不能注册账号的财政预算单位除外)
登录江苏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jszwfw.gov.cn/),搜索“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点击“在线办理”,选择所属辖区进行操作(首次办理需在江苏省政务服务网进行法人注册)。
(五)年审材料
1、填写完整的《徐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现场办理需提交);
2、残疾人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1-8级);
3、用人单位与从业残疾人职工依法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在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果以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
4、上年度用人单位按月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人职工支付的工资或个税申报证明等有效凭证;
5、上年度用人单位为从业残疾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明细记录。用人单位可通过江苏省医疗保障局网上服务大厅打印单位参保人员《个人缴费记录明细》(医疗和生育保险参保情况);登录“江苏人社网上服务大厅”打印《江苏省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养老、工伤和失业参保情况);
6、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7、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认为其它必要的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通过网上年审并且由系统自动审核通过的事项无需提交,无法由系统自动审核通过的事项需上传原件扫描件;通过窗口审核,需查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二、保障金征缴
(一)保障金征缴标准、申报缴纳时间及征缴程序另行公告。
(二)保障金征收机关与职责范围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三)保障金缴纳
1、已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经当地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后,按应缴纳的保障金,向征收机关足额申报缴纳。
2、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按应缴纳的保障金向征收机关足额申报缴纳。
3、对拒报或逾期不申请办理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认定的用人单位,按未安置残疾人就业计征缴纳保障金。
4、对少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及虚报用人情况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用人单位,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并重新计征应缴纳保障金。
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未采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其他方式履行法定义务的,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不能参评先进个人。
6、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依法依规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四)保障金减免
对符合“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条件,需减免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附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后的上年度本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按规定报请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手续。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
对按期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需缓缴保障金的缴费单位,由单位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同级税务机关核实同意后,予以缓缴,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期满后须如数补缴。
三、实施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
对本县行政区域内参加当地当年年审认定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社会福利企业除外)实施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制度。
申请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的用人单位需向受理年审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1、《江苏省用人单位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申请审批表》;
2、《用人单位在岗残疾人职工花名册》;
3、单位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
5、上年度用人单位按月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人职工支付的工资或个税申报证明;
6、上年度用人单位为从业残疾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明细记录。
对2024年6月30日前未完成按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申请审批的用人单位,将视为自动放弃,逾期不予受理。
四、注意事项
(一)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者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残疾人实际在岗,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二)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残疾人证(一级至二级)或者残疾军人证、伤残人民警察证(一级至三级)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三)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在审核前要协商一致,将残疾人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四)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在10月31日前未完成申报年审的用人单位,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保障金。
(六)申报单位要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所有申报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用人单位和残疾人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残疾人证或伤残军人证(1-8级),残疾人在用人单位空挂名而不实际在岗等虚报、瞒报、拒报情况,其责任自负,并且均不计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七)相关政策文件、报表模板、办理事项告知单、系统操作指南、社保记录打印流程等请登录“徐州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http://www.xzcl.gov.cn/)年审通告下载附件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