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假期已过
安全隐患仍需警惕 在此提醒您
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平安快乐欢度新年
城区建筑越来越高,人口相对密集,高空烟花等的燃放易引发火灾,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燃放烟花爆竹时,由于没有防护设备的保护,极易炸伤脸部和眼睛,特别是儿童。 燃放烟花爆竹会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以及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和各种金属氧化物的粉尘,强烈刺激人的呼吸道,引发气管炎等呼吸系统疾病。 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巨大噪音,使老人难以安睡,病人胆战心惊。许多时候,燃放时发出的突然巨响易使行人受到惊吓,对患有心脏病的人来说,这种惊吓很可能导致严重后果。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十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第三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严格遵守所在地烟花爆竹禁燃限放规定,不在禁止烟火的区域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不在禁止烟火的时段燃放烟花爆竹。 燃放烟花爆竹时,家长应陪护在孩子身边,指导孩子按照说明进行燃放,不得让孩子独自燃放。 燃放、观赏烟花爆竹时还要确保一定的安全距离,不要将头、眼面向烟花爆竹喷射口,不要立即处置熄灭的烟花爆竹。同时,告知孩子不要将鞭炮放入玻璃瓶、铁罐子等容器里,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一、集中燃放时间
2月9日(除夕)12时至2月10日(初一)凌晨1时; 2月10日(初一)至2月16日(初七),每天17时至23时; 2月24日(正月十五)17时至23时。 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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