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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持续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长阶段性支持政策实施期限 1.继续实施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政策。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比例为20%,二手房首付比例为30%。 2.继续实施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准入条件政策,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即可申请。 3.继续实施提高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支持政策。徐州市区(含铜山区)个人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夫妻双方贷款最高额度为100万元;各市、县(含贾汪区)个人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夫妻双方贷款最高额度为70万元。 4.继续开办职工购买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业务。 以上阶段性支持政策延续实施至2024年12月31日。 二、实施人才购房支持政策 对符合《深入实施“彭城英才计划”加快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的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人才,放宽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1.“攀峰”领军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放宽4倍,即单方申请的最高额度为240万元,双方申请的最高额度为400万元。 2.创新创业人才、社会事业高端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放宽3倍,即单方申请的最高额度为180万元,双方申请的最高额度为300万元。 3.急需紧缺产业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放宽2倍,即单方申请的最高额度为120万元,双方申请的最高额度为200万元。 4.对40周岁(含)以下首次在我市企业就业的博士和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本科、大专毕业生(含经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境外留学归国人员),按照《徐州市区青年人才购房券补贴实施细则》享受购房券抵扣首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分别提高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的,最高贷款额度可以叠加。 5.企业全职引进的正高、副高(高级技师)、中级(技师)职称人才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按照《徐州市区青年人才购房券补贴实施细则》享受购房券抵扣首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分别提高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三、进一步优化商转公贷款业务 1.新增“商转组合贷”业务。 2.贷款余额倍数由10倍提高至15倍。 3.在商转公贷款业务暂停期间(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10月16日)结清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申请办理商转公业务时间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四、江苏省内缴存职工在我市申请异地公积金贷款的,不受户籍所在地限制。 五、扩大委托按月提取公积金还商贷业务合作银行范围 在已有8家业务合作银行的基础上,逐步增加南京银行、徐州农商行、苏州农商行、莱商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等7家商业银行,实现委托贷款银行此项业务全覆盖。 六、购买法拍房纳入我市公积金组合贷款受理范围。 七、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由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2023年12月27日印
《关于进一步优化徐州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的解读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为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加大对优秀人才购房需求的支持力度,优化江苏省、淮海经济区十城公积金惠民政策,切实减轻职工还贷压力。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徐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深入实施“彭城英才计划”加快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的若干政策》《徐州市区青年人才购房券补贴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知。 二、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延长阶段性支持政策实施期限 《通知》明确,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准入条件、提高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职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四个阶段性支持政策继续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二)关于对人才购房支持 为贯彻落实我市“彭城英才计划”,对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人才购房放宽了个人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1.高层次人才: (1)高层次人才的认定,以享受的购房补贴金额为标准。 (2)夫妻双方共同申请贷款,只要其中一方符合条件,即可按照双方申请贷款的最高额度放宽相应倍数。 (3)购房补贴、提取公积金、公积金贷款(包括组合贷款)之和不得超过总房价。 2.青年人才: (1)青年人才的认定,以享受的购房券金额为标准。 (2)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青年人才,共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高部分可以累加。 (3)购房券、提取公积金、公积金贷款(包括组合贷款)之和不得超过总房价。 (三)关于优化商转公贷款业务 为进一步减轻职工还贷压力,《通知》提出进一步优化商转公组合贷款。一是开办“商转组合贷”业务;二是根据职工需求,同时结合中心资金使用率情况,将贷款余额倍数由10倍提高至15倍;三是对商转公业务暂停期间已还清商贷且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职工,办理商转公业务时间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四)关于“商转组合贷”业务 为解决职工在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时贷款额度不能覆盖商贷余额,自筹资金比较困难的问题,现开办“商转组合贷”业务。职工在不结清原商业住房贷款的前提下,可选择将原商业住房贷款的一部分转为公积金贷款,形成“商转组合贷”业务,无需职工自筹资金偿还原商业贷款余额与公积金贷款额度之间的差额部分。 申请条件: 1.借款申请人的原商业贷款银行应为市公积金中心组合贷委托贷款银行。 2.借款申请人的原商业贷款剩余本金应不超过所购房屋当前评估价值的70%。 3.采取顺位抵押方式。 办理程序: 1.符合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向原商业贷款银行提出“商转组合贷”需求,征得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后,由原商业贷款银行出具《银行意见书》。 2.借款申请人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商转组合贷”业务。 3.对经审批后准予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市公积金中心与其签订公积金贷款合同,并会同借款申请人办理顺位抵押登记手续。 4.市公积金中心将公积金贷款发放至原商业贷款银行指定账户。银行收到公积金贷款资金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为客户办理提前部分还款手续,原商业贷款的一部分转为公积金贷款,形成“商转组合贷”业务。 (五)关于异地贷款 为支持江苏省内缴存职工在我市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取消户籍所在地条件限制,公积金账户连续、按月足额缴存满6个月即可在我市申请公积金贷款。 (六)关于扩大委托按月提取还商贷业务合作银行范围 为满足职工的业务需求,在已有8家业务合作银行的基础上,逐步增加业务合作银行,2024年底前实现委托贷款银行逐月还商贷业务全覆盖。 (七)关于扩大组合贷款业务受理范围 为解决职工购买法拍房的资金难题,将购买法拍房纳入我市组合贷款受理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