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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生鲜食用农产品包装最多不得超过4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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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22 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22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2023年第10号国家标准公告,《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生鲜食用农产品》(GB 43284-2023)强制性国家标准发布。该标准由农业农村部组织起草,将于2024年4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的发布实施,将为强化商品过度包装全链条治理、引导生鲜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适度合理包装、规范市场监管提供执法依据和基础支撑。

该标准明确了蔬菜(含食用菌)、水果、畜禽肉、水产品和蛋等五大类生鲜食用农产品是否过度包装的技术指标和判定方法。主要技术指标包括三方面:一是针对不同类别和不同销售包装重量的生鲜食用农产品设置了10%—25%包装空隙率上限。二是规定蔬菜(包含食用菌)和蛋不超过3层包装,水果、畜禽肉、水产品不超过4层包装。三是明确生鲜食用农产品包装成本与销售价格的比率不超过20%,对销售价格在100元以上的草莓、樱桃、杨梅、枇杷、畜禽肉、水产品和蛋加严至不超过15%。

据市场监管总局解释,包装层数的计算过程中,装入整个生鲜食用农产品的网兜/网套、两种材料叠加组合包装、抽屉式组合包装计为一层;简单捆扎绳、标签、标识、衬垫、隔离物、填充物、缓冲物、贴体包装、紧贴销售包装外的热收缩薄膜不计为一层。计算时,直接接触生鲜食用农产品的包装为第一层,依次类推,最外层包装为第N层,N即为包装的层数。但鉴于生鲜食用农产品的生鲜、易腐等特性和产业需求,销售包装在生鲜食用农产品商品供应链中还有保鲜、保活等功能,《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生鲜食用农产品》国家标准中3.2条款“销售包装”的定义中特别注明“不包括物流防护包装以及冷却、气体调节、防潮等保鲜保活功能性用品”。快递包装为物流包装,因此不算销售包装。

为避免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必要的影响或产生新的资源浪费,该标准设置了6个月的实施过渡期,并规定“实施之日前生产或进口的生鲜食用农产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实施后,生产经营主体应按照该标准要求,对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包装进行合规性设计。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提供。因此,进口生鲜食用农产品在国内销售需要符合该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农业农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全面推进标准宣贯实施,开展监管执法,引导生鲜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尽快开展对标达标自评、合理选用包材、规范包装设计。同时,倡导消费者自觉践行绿色消费理念,不选购过度包装的生鲜食用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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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22 23:1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昌导绿色消费理念,不选购过度包装的生鲜食用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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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23 05:2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注意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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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23 11:5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包装减少点 绑螃蟹的绳子要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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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23 17:4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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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24 12:2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贱贵不买!
发表于 2023-9-25 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拒绝过度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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