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政府印发《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意见》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意见》规范了特困人员认定:具有本省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意见》明确了救助供养内容和标准,要求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照料护理服务、医疗保障服务、丧葬服务、住房保障、教育保障、关爱服务七项保障或服务。
其中,基本生活保障包括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水电、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各设区市按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
在医疗保障服务方面,《意见》提出,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和住院费用,按照100%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此外,《意见》明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和在家分散供养,由特困人员自愿选择。对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原则上安排集中供养。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级民政部门统筹安排到供养服务机构供养。强化乡镇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兜底线、保基本作用,满足集中供养需求。加强对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的服务,每个县(市、区)至少设立一所满足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要的护理型供养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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