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但是,还有很多人在酒后抱着侥幸心理,以“离家不远”、“没喝多”、“没有交警查”等为借口发生酒后驾车行为。在12月2日“全国交通安全日”即将来临之际,丰县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5起真实案例,提醒广大司机朋友们,一定不要存在侥幸的心理,切勿触碰法律的红线。2022年6月28日23时许,刘某酒后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丰县城区解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工农路交叉路口处时,欲逃避公安机关检查,后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7mg/100mL血。
丰县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综合刘某的其他犯罪情节,依法判处刘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2年2月2日16时许,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小型轿车,沿丰县范楼镇环乡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王安村段时,与胡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电动三轮车乘车人王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6mg/100mL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某、王某某均无责任。丰县法院审理认为,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蒋某某系无证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综合蒋某某的其他犯罪情节,依法判处蒋某某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1年11月17日21时许,申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丰县支农路、解放路、金街、工农路行驶至南环路,沿南环路由西往东行驶至左岸人家小区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申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3mg/100mL血。丰县法院审理认为,申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综合申某的其他犯罪情节,依法判处申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2年6月9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饮酒后驾驶苏C95Z66号小型轿车沿江苏省丰县大庆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龙乡苑小区北门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陈某在被查获过程中有逃跑行为。经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94.2mg/100mL血。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综合陈某的其他犯罪情节,依法判处陈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关键词:在驾驶证吊销期间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两次行政处罚)2022年7月7日22时11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驾驶证吊销期间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丰县大庆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盐电路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5.5mg/100ml血。被告人张某某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10月27日被丰县公安局罚款一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1年3月2日被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某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两次行政处罚,且其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综合张某某的其他犯罪情节,依法判处张某某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以上发布的5起案例,均为今年以来我院已经判决的案件。通过这些案件,我们不难看到,这些酒后驾车司机的法律意识相对较弱,而侥幸心理却很强,这其中有因为酒驾致人一级轻伤的,有在被公安机关查获后存在逃跑行为的,还有以前因酒驾受到过行政处罚后再次酒驾的……在这里,我们真心希望通过这些真实案例,让广大司机朋友们时刻绷紧“安全驾驶”这根弦,认真遵守法律、遵守交规,做到“文明守法 平安回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同时也要注意,即使没有酒后开车的行为,也可能会构成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1、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2、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3、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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