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丰县大学生招引实施办法》(丰委办〔2020〕26号),吸引更多高校毕业生来丰就业创业,现制定如下申报细则。
一、适用范围
2020年6月2日起引进的毕业五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含经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的境外留学归国人员)。
(一)引进时间界定:以劳动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二)毕业时间界定:2020年引进的毕业生应为2015年6月之后毕业的全日制毕业生;2021年引进的毕业生应为2016年6月之后毕业的全日制毕业生;2022年引进的毕业生应为2017年6月之后毕业的全日制毕业生。
(三)人员界定:在我县注册且正常纳税的企业就业,或企业注册地在我县且正常纳税的创业人员。首次在我县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且正常缴费满6个月。引进当年首次社保未缴满6个月的,可跨年顺延至缴满6个月后申报。
(四)单位界定:本细则所指的企业为在丰县注册且正常纳税的县属企业,产业领域应属于符合我县经济发展和产业规划的战略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科技服务业、现代农业等范畴。
二、享受政策的条件和标准
(一)申领资格。生活补贴、租房补贴、购房补贴、交通补贴和专项补贴,凡在引进3年内(计算到月)未进行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申领资格(2020年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可顺延至2021年申报)。每次申报享受补贴月份为:提交申报材料当月之前符合申领条件但尚未领取补贴的月份。
(二)购房补贴。自引进当月起3年内(计算到月)在我县首次购买(以住建部门网上审核备案的时间为准)普通商品住房(仅限毕业生单独购买或与配偶、父母、子女共同购买,不含购买小产权房、单位自建联建房等)的,在企业全职服务满3年后可申领购房补贴。
1.本科学历毕业生在丰县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按照购房总价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按照《丰县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丰委发〔2017〕43号)核定的标准发放购房补贴。每人只能申领一次补贴。
2.购房补贴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不与县内其他购房补贴政策重复申请。
(三)生活补贴、租房补贴。已签订3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首次在我县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毕业生,按照以下标准申领3年的生活补贴、租房补贴。
1.博士研究生:生活补贴标准为5000元/月/人,补贴3年,合同期内未购房的,合同期满后一次性发放5万元租房补贴;
2.硕士研究生:生活补贴标准为4000元/月/人,补贴3年,合同期内未购房的,合同期满后一次性发放5万元租房补贴;
3.本科毕业生:生活补贴标准为2000元/月/人、补贴3年,合同期内未购房的,合同期满后一次性发放1.5万元租房补贴;
(四)交通补贴。全职引进的非丰县籍毕业生,按照1000元/年/人的标准给予3年的探亲交通补贴。
(五)专项补贴。鼓励丰籍毕业生回丰工作,在丰县企业就业或创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全职为企业服务满3年的,一次性给予学费补助(已享受江苏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的除外)。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7500元;“双一流”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普通高校硕士毕业生1.5万元;“双一流”高校硕士毕业生2万元,博士毕业生3万元。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时间及地点
每年9月1日至9月15日(工作日时间内),申报单位携带所需材料到企业所在镇(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集中申报。申报的具体要求以当次申报通知为准。
(二)申报所需材料
1.首次申报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引进毕业生的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取得境外学位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正常使用的银行储蓄卡(折)。
(2)引才企业营业执照、与毕业生签订的3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原件、企业职工社保缴纳证明(申报当月起前6个月正常缴费的社保证明)、单位纳税证明原件(申报当月起前6个月的企业完税证明)。企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的毕业生,还需提供企业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签订的人才派遣合同和派遣人员名册原件。
(3)申请人工资发放流水(引进当月至申报前一个月连续发放工资银行明细对帐单并加盖单位公章)。
(4)申请购房补贴,同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者需提供相关职能部门已审核备案购房合同(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购买二手普通商品住房还需提供不动产权证(购房时间以不动产权证签发时间为准),购房全款发票,契税完税证明等其它相关材料。
(5)申报探亲交通补贴的,还需提供非丰县籍生源相关证明(高考前原户口本“户主页”和“本人页”等相关材料)。
(6)其他证明材料。
2.再次申报生活补贴、交通补贴、专项补贴时,引才企业只需提供申请人本次申领时间段的企业职工社保缴纳证明、工资发放流水(上次申报当月至本次申报前一个月连续发放工资银行明细对帐单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纳税证明原件即可。
(三)审核
申报材料由各镇(街道)劳保所受理初审后,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复审,并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根据审核情况提出拟补贴建议人员名单。
(四)公示
拟补贴人选在丰县人民政府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板块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五)补贴发放
1.经公示无异议并报请县政府同意后,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申请人银行卡发放补贴。购房补贴、租房补贴一次性全额发放(按比例核算后取整到元)。
2.补贴发放期内人才离职但仍在丰县工作的,若新工作单位符合补贴条件的,需补充提供相关材料,经审核合格可继续享受补贴。
3.本细则涉及经费依照《丰县大学生招引实施办法》(丰委办〔2020〕26号)规定执行。所需经费由财政全额承担、县人社部门发放。
4.管理期内,引进人才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补贴。
(1)被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关停的;
(2)有失信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3)发生重大税收违法事件的;
(4)侵犯知识产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信用评价级别为D级的;
(6)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7)其他违法违规等不适宜继续享受补贴的。
5.管理期内,受补贴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补贴。
(1)有失信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2)信用评价级别为D级的;
(3)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4)已离职且未在县内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继续就业的;
(5)其他违法违纪、违反道德规范等不适宜继续享受补贴的。
四、其他事项
1.《丰县大学生招引实施办法》(丰委办〔2020〕26号)发布之日前引进的毕业生仍按照《丰县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丰委发〔2017〕43号)执行,并可享受新增补贴项目,所需资金按照《丰县大学生招引实施办法》(丰委办〔2020〕26号)规定的资金渠道兑现。
2.已享受《丰县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丰委发〔2017〕43号)补贴的人才不得再继续申报。
3.申报单位和引进人才在提供相关申报材料时应诚实守信、如实申报。凡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取消享受补贴资格,收回已领取补贴资金,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4.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县人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