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李某来说,酒后驾驶为法律所禁止,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预见夜间酒后驾驶电动车的危险后果。
李某因严重醉酒导致偏离行车路线撞向路灯杆死亡,他的遭遇令人惋惜,但他醉酒仍选择驾驶二轮电动车上路行驶,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在主观上符合过于自信的过失,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
对于镇政府来说,对路灯的安全性确实负有保障义务。如果该路灯安装位置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到他人通行,增加事故发生的风险,那么,镇政府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镇政府安装的路灯在路界绿化树中间,不影响他人通行,也不会增加事故发生的风险,故不需要承担责任。
司法审判要起到规范、指引、评价、引领社会价值的作用,让人们认识到法律保护什么、制裁什么,让每一个公民都根植责任意识、规则意识、法治意识。
醉酒驾驶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人在醉酒后的自控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都会下降,事故风险增大,政府也一直在宣传和引导“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而李某作为一个成年人以身试法,造成这一损害后果,虽然令人痛惜,但只能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家属的诉求得不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