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带着母亲状告四个姐妹
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两份遗嘱
老章和葛某老两口育有一子四女,2018年,老章去世。老章生前有一套单位房改房,96年房改时因老章经济困难,是儿子小章出资8028.45元购买的,后登记在老章名下。
一家人就是因这处房屋遗产继承发生矛盾,儿子小章和母亲葛某将老章和葛某的四个女儿告上法庭。
庭审中,儿子小章提供了一份父亲老章在2017年11月10日立下的遗嘱,该遗嘱由小章代书,老章签名,见证人为被告大女儿和两个案外人。遗嘱内容为:房屋系小章出资购买,该房所有权归小章所有。但是小章也表示,见证人当时并不在现场,是事后在遗嘱上补签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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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二女儿也提供了一份老章在2017年12月23日立下的遗嘱,见证人为二女儿、三女儿和小女儿。据二女儿陈述,该遗嘱系其帮父亲代书,遗嘱内容为:老章和葛某名下房产和存款按法律规定处理,五个子女均有份。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可以看出,原告小章和被告二女儿提供的两份遗嘱,书写人、见证人和见证方式均不规范,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构成要件,均为无效遗嘱。
所以,老章的这处房屋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处理。而且因上述房屋系原告小章出资购买,是一种抚养行为,应当认定他对父母多尽了抚养义务。因此,在分配遗产时,应当对小章适当予以多分。
法院判决如下:
房屋50%的房产份额为原告葛某个人财产,其余50%的房产份额为被继承人老章的遗产,由原、被告共六人共同继承,其中原告小章继承房产份额的25%,原告葛某继承房产份额的5%,被告四个女儿各继承房产份额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