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医保,看病负担大大减轻
有了养老保险,退休后可领取养老金
有了工伤保险,发生工伤有保障...
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
有部分企业会以各种借口
减少甚至是逃避帮职工缴纳社保
而这种行为会直接影响员工的福利待遇
人社部总结了五种不缴纳社保费的情形
比如常见的试用期不给缴社保
遇到这五种“坑”,大家可以理直气壮地说“不”!
还可以向社保部门投诉!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
社保的全称是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除了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个人不需缴费外,其它三个险种,单位和个人按相关比例共同缴费。
试用期不给员工缴社保是比较多的情况了,甚至有些企业张狂到直接在招聘信息中就公开表示,试用期我们不会给你缴的。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企业在试用期期间也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
现在,一些公司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员工出具一份书面承诺,承诺书中写明:员工自愿放弃该公司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公司将社会保险费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直接支付给员工。
这是不合理且违法的。
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
新员工入职,由于人事变动的关系,之前的人事档案可能没有及时从原来的单位调来,这时有些单位会称因为没有档案所以无法为员工缴纳社保。这是不合理的!
实际上人事档案并非缴交社保所需条件,不能成为单位缓缴社保的理由。(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以及《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一些用人单位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缴纳社保,怎么办?
员工可以提供以下证明,证明与单位之间的用人关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一些单位不给员工缴纳社保,但是会给员工发一笔社保补助费,用现金代替社保缴纳。这样不可取!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私下就社会保险费进行约定。
大家遇到这种少缴或者不缴的流氓公司
直接反手就向社保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