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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打了场“6·18”官司,靠它扳倒电商获得三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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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大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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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18 17: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6·18”购物狂欢节来了

剁手总是一时爽

维权有时万般难

消费者如果遭遇商家欺诈

该咋办

来看看这个“6·18”的维权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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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 “6·18”大促期间

浙江绍兴消费者朱女士

在淘宝虎牌旗舰店

下单买了一个保险柜

商品总价818元

扣减“6·18”购物津贴后

订单总价736.83元


几天后朱女士收到保险柜

发现实物的外观及质量

都与网店的介绍不符

便联系虎牌公司

要求退一赔三

却被对方拒绝

向淘宝投诉也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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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朱女士选择向法院起诉

以虎牌公司欺诈为由

索赔“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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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销售产品时

是否存在欺诈是关键

法院审理查明

朱女士提供的实物照片

以及与虎牌旗舰店客服的聊天记录

证明她买的保险柜

外观与网店商品介绍图片不一致

而且存在质量问题

也就是说

货不对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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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虎牌公司既没有在发布广告时

注明产品实物与图片存在差异

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发货前

已经对货物进行了核验


法院最终认定虎牌公司

存在对商品作虚假的表示

而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

欺骗、误导消费者

其销售行为属于欺诈行为

判令虎牌公司 “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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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审判决



6月18日

《中国消费者报》从朱女士代理律师

浙江鉴湖律师所律师张亚江处了解到

虎牌公司不服判决已提起上诉


朱女士的维权官司一审胜诉

与客服聊天记录起了关键作用

最后提醒小伙伴

聊天记录别随便删了!

这个新规5月1日起已经实施

更多电子数据将可正式成为

打官司的证据!

↓↓↓


2019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修正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这个规定自

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其中细化了电子数据的种类

包括5大类各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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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2.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3. 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4. 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5. 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转载声明:本文转自「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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