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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上最大的坑就是忘了写还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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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5 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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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4年前你借了朋友10万块钱周转,当时朋友写了欠条,上面有金额、借款日期、签了名还按了手印——但就是没写还款时间,而你介于朋友之间的关系也没好意思要求他加上还款时间,那么4年后的今天,你唯一能做的就是祈祷他手头宽裕并主动还钱,不然你没什么正当的办法,因为这笔钱上法院打官司也要不回来。
为什么呢?
私人之间的经济纠纷属于民法范畴,而《民法通则》里有个诉讼期限,这个期限一般是3年,超过这个期限跑去法院起诉对方,法律也不保护你的权利。4年前写了一个没有还款时间的欠条,那这个欠条在去年就过了诉讼时效,现在去状告你那朋友还款,这个诉求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注定会败诉。
所以法律讲证据抠字眼按条文规定办事,不讲情也不讲理,即使法官和律师都同情你的遭遇,同情到眼含热泪手脚颤抖,他们也不能违背法律弄个命令你朋友限期还款的宣判结果,否则那是让他们违法、让他们违背自己当初的誓言。
借钱给有偿还能力的人,是帮了对方并给自己创造了一次将来周转的机会;借钱给没有偿还能力的人,那就埋下了一个麻烦,说不定连你们原本那点儿关系都要失去了。所以说:借钱有风险,一定要谨慎!
最后解释一下什么是“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说的是权利人行使自己权利的一个期限,如果在这个期限内没有行使自己的权利,那么法律也将不再对你这个权利进行保护。

《民法通则》里有关诉讼期限的法律条文:
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138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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