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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城乡困难群众救助水平,按照市政府要求并报经县政府同意,从2019年7月1日起,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低保从每人每月586元调整到610元,月增24元,提高4.09%;农村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550元调整到610元,月增60元,提高10.9%,城乡低保标准实现了“标准一致”。
为充分发挥低保制度对基本民生的兜底保障作用,我县不断完善低保制度。2019年在我县财政非常困难的情况下,财政部门积极克服困难,积极筹措资金约1.2亿元,使近2万余名城乡低保对象按时足额领取低保及物价补贴补助,确保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是党和政府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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